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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狀病毒,合同糾紛和破產案件:中國法院對COVID-19 Series-02的回應

16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頭像

15年2020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在COVID-XNUMX背景下審理合同糾紛,財務糾紛和破產案件的司法文件。

SPC分別於19月,XNUMX月和XNUMX月頒布了三份針對COVID-XNUMX流行病的司法文件。 我們將在這篇文章中介紹第二個文檔。

有關針對COVID-19大流行的SPC意見I和意見III的詳細討論,請參閱該系列的其他兩篇文章:

第二份司法文件是《關於對涉及COVID-19的民事案件進行合法和適當審判的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稱為“意見II”)。

意見二的重點如下。

1.買賣合同糾紛

如果賣方由於COVID-19流行病而無法按約定交付貨物,只要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買方就不能撤銷合同(作者註:即使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根據合同)。 相反,在該事件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已支付的預付款或定金。 

如果當事方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但是COVID-19流行病使商定的交貨價格和期限不合理,則當事方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調整。

2.租賃合同糾紛 

如果承租人租用房屋進行商業運營,並且由於COVID-19流行而使其收入急劇減少,則承租人可能會推遲支付租金。 如果住房是國有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減免租金。 如果房屋為私人所有,承租人可以要求法院調整租金。

3.培訓合同糾紛 

如果雙方簽訂了離線培訓合同,但由於COVID-19流行而無法進行離線培訓,則雙方可以要求進行調整,例如採用在線培訓,更改培訓時間或培訓費用。 如果合同無法調整,則受訓人員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4.在線支付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未徵得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花費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符的任何金額或在直播平台上給予“獎勵”的情況下,監護人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退款付款。 (作者註:未成年人由於COVID-19的流行而不得不在家上網學習,但他們也可能使用該網絡提供大量的在線娛樂服務。父母對這些問題極為困擾,這一規定很可能解決問題)。

5.財務/安全/保險糾紛

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不得違反貸款提早到期,單方面撤銷合同等訴訟。 

當事人由於COVID-19疫情的影響而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在涉及個人抵押的住房抵押和信用卡等貸款的個人還款糾紛方面,法院應當按照規定變更還款期限。公平原則(作者註:也就是說,法院不應輕率地認定當事方違反了合同)。

在疫情防控期間,由於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股權質押和證券保證金交易的糾紛,法院應當努力協調各方利益,以減少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證券市場(作者註:也就是說,法院不得根據雙方之間的相關合同直接確定一方應負賠償責任。)

在審理有關COVID-19流行的醫療保險糾紛時,法院不應支持對保險人的以下抗辯:(1)該疾病不屬於商業醫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嚴重疾病或保險事故之內; (二)被保險人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 或(2)醫療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的禮物。 

6.破產案件

如果企業由於COVID-19流行病的影響而未能償還到期債務,而其債權人已提出破產申請,則法院應設法營救該企業以避免破產,並積極指導債務人與債權人進行談判。通過分期消除破產的原因,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改變合同價格或其他方式,或積極引導債務人通過庭外調解,庭外重組或預先解決債務危機-組織。

對於在COVID-19流行病爆發之前陷入困境的企業,由於COVID-19流行病或流行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其生產和經營進一步惡化,因此確立了破產的原因,法院應當依法迅速接受破產申請。


李琳(https://unsplash.com/@northwoodn)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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