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2022月XNUMX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發布 《證券法違法者優先使用財產進行民事賠償有關事項的規定》(草案) 徵求公眾意見。
我國《證券法》第220條規定,被告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並處以行政罰款、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兩者的,應當優先考慮民事賠償。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往往先於民事裁決作出。 在一些涉及行政處罰的案件中,特別是罰款數額較大的案件中,被告人在繳納所要求的罰款後,往往沒有足夠的錢支付民事賠償。
該條例旨在確保受損害的投資者可以在行政處罰之前獲得補償。
封面照片作者: 大衛維克斯勒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