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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成本的神秘面紗:500元人民幣或更多?

21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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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2019年至2020年)顯示,大多數法院的法院費用是按案件基礎收取的(400元人民幣或500元人民幣),而不是按標的物的數額計,這對於希望執行外國仲裁的人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獎項。

如果您想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需要支付多少費用? 在裡面 之前的帖子,我們的研究表明,法庭費用不超過爭議金額的1.35%或500元人民幣。

但是法院的費用應該在500元人民幣以上嗎?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通過討論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法院的司法實踐來試圖揭開法院收費的神秘面紗。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收費和審查期限的問題的規定》首次引入了有關中國境內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收費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的規定)。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 1998年規定”)。[1] 根據1998年的規定,當事人僅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預先收取500元人民幣; 並在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情況下,根據要執行的金額或標的物的金額預先收取費用。 

2006年,中國商務部發布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支付辦法》(“ 2006年辦法”)。 [2]根據2006年措施,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當事方應支付法院費用,該費用是基於案件標的額採用累進方法計算的(第14條,“ 2006年措施” )。 從那時起,1998年的規定和2006年的措施一直是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費用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法院收費標準並不矛盾,因為1998年的規定只規定了預​​付法院收費。

直到20年2019月1998日,最高人民法院才正式廢除了3年的規定。[2006] 此後,根據《 XNUMX年辦法》的規定,收取了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費用。

根據2006年措施,將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和承認)與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和承認)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兩種類型的案件的費用是相同的,均適用14年措施的第2006條。 此外,兩種裁決的申請費應由執行當事方支付(第38條,“ 2006年措施”)。 但是,不同之處在於,要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申請人必須預先支付申請費,而申請執行國內仲裁裁決則不需要這種預付款,而是在之後支付法院費用。執法(第20條,“ 2006年措施”)。

但是實際上,中國法院並沒有遵循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統一收費標準。 換句話說,中國法院似乎並沒有嚴格遵守2006年的《辦法》來收取法院費用。

根據我們對中國法院從2019年至2020年採用的收費標準的調查(其數據來自相關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所有公共裁決),我們對法院費用進行了分析。 。 本次調查涉及22個法院,其收費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類:(1)收取固定費用(基於案例); (二)按標的物量計收; (2)混合收費,即按案件收取或按標的額的比例收取。

(1)收取固定費用(根據情況)。 有15個法院,大部分案件都是按案件收費的,法院費用在500元人民幣(400元人民幣或500元人民幣)以內,與案件的標的額無關。 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廈門海事法院為例,其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法院費用全部為人民幣500元。 案件數如下: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廈門海事法院

(2)按標的物量按比例收費。 有四個法院根據標的物的數量收取費用。 以廣州海事法院為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申請費幾乎全部按比例收取。 案件數如下:

(3)混合充電。 三個法院混合收取費用,即每個案件的收費標準不統一。 案例收費和比例收費各佔約50%。 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例,案件數量如下: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國法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 多數法院在實踐中形成了相對統一的收費標準,即按案件收費或與標的物數量成正比的收費方式,但少數法院的收費標準仍不統一。

至於按案件收費的標準,法院似乎參考了1998年關於預付標準的規定,僅適用於承認的申請。 但是,我們調查的法院不僅將1988年規定適用於僅承認申請的案件,而且還適用於同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費用(500元人民幣或400元人民幣)通常比標的金額低很多。 大多數法院(約68%)採用了這種方法,這對於申請人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28號), 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9/199/201/699.html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 http://www.gov.cn/zwgk/2006-12/29/content_483407.htm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images/2019-07/19/03/2019071903_pdf.pdf

 

 

 

提供者: 夢雨餘萌 , 陳瑞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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