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統和副總統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由總統提名的人選為總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總統有權頒布法律,任命和罷免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國務院部長,頒發國家獎章和榮譽頭銜,頒發特赦,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以及發出動員令。
總理由國務院負責。 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也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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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2、80和85條 憲法(2018)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