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中國法官僅適用成文法。 但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建立一定程度的“判例法”。
中國法官在作出判決之前,應取回並參考具有約束力的類似案件。 儘管如此,法官僅通過參照類似案件中包含的方法來適用法律,而不是直接將類似案件作為法律來適用。 因此,中國祇是在訴諸判例法,但實質上,它仍然是一個成文法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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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指導性案例係統的亮點
中國的指導性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特定程序從全國法院的有效判決中選出的案件,各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提起訴訟。
指導案例由標題,關鍵詞,要點,法律規定,事實,保留和基本原理組成,並附帶註釋,包括法官的姓名。
如果在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懸而未決的案件與某指導案類似,法院應參照該指導案的判決要點作出裁決。 法院審理指導性案件聽取類似案件時,應當以指導性理由為依據,但不作為法律依據。
3. 中國法官如何搜尋類似案件
對於中國法官而言,發現類似案件是一項陌生且具有挑戰性的任務。
2010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指導性案件製度,要求法官在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件的要點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建立了類似案件檢索系統,要求法官檢索與待決案件“在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方面具有相似性”的類似案件,並決定是否做出判決通過參考類似的情況。
由於中國的法律體系多由成文法組成,缺乏判例法文化,中國法官在類比法方面經驗不足。 因此,近十年來,各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發現類似案件的系統方法。
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的答案。
建立了指導性案件製度和類案件檢索制度,以統一法律的適用範圍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與判例法不同,實質上屬於成文法。
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中,判例本質上都是司法程序的自然結果。 換句話說,任何法官都可以決定以案件為先例,原則上,任何判決都可以成為先例。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是由司法系統的最高機構,即最高人民法院(SPC)選擇的。
判例法就像“追隨歷史”。 它要求法官在處理當前案件時回首並反復問自己“上次我們做了什麼”?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更多是“創造歷史”。 在沒有法律規則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利用指導案例預先制定規則。 之後找到更合適的解決方案或對法律進行修訂後,將合併或撤銷指導性案例中的規則。
相似案件檢索系統是指法官在審判中遇到某些情況時,應從有約束力的判決中尋找與待決案件類似的案件,即“類似案件”,並作出判決。類似的情況。
不,中國並沒有走向判例法,而是在不斷創新和探索的同時保持了成文法的傳統。 相似案例可以被視為帶有成文法示例的應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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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