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沒有普通法。 相反,中國主要有大陸法系。
在中國,法律指成文法,不包括判例法。 換句話說,法院案件不是法律; 只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製定的規則才是法律。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四種法律制度:
(1)中國大陸:大陸法律主要受蘇聯,德國和日本法律的影響。 在過去的20年中,它在某些領域也受到普通法的影響。
(2)香港:香港實行的是從英國繼承來的普通法制度。
(3)澳門:澳門採用的是繼承自葡萄牙的民法體系。
(4)台灣:台灣在受德國和日本法律影響的大陸法系下運作。
根據中國的 憲法 和 立法法在中國大陸,效力級別(從高到低)和製定上述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如下:
級別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制定的憲法優先於所有其他法律和法規。
級別2:
這些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基本法)及其常務委員會(一般法)制定的。
級別3: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中央政府)制定。
(2)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3)軍事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CMC)制定。
級別4: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法律法規,其效力涉及其管轄範圍;
(2)部門規章由國務院直屬部門製定,其效力涵蓋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國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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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