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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是否批准比特幣交易所?

16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頭像

 

深圳市高院訴深圳云四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一案(2018年)回答“否”,該裁決基於公共政策擱置仲裁裁決,因為中國禁止加密貨幣交易。

26年2020月XNUMX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仲裁案件進行司法審查時下令,鑑於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人民幣(CNY)在交易所之間的交易,應基於公共政策擱置仲裁裁決。 OKCoin(okcoin.com。)發布的價格違反了中國的公共利益。 (請參閱 高哲宇訴深圳云四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LP)和李斌(2018)粵03民第719號)

一,案例背景

李斌(“李”)委託高哲yu(“高”)進行加密貨幣財富管理。 關於金融服務,李和高同意:(1)李應向高支付金融服務佣金人民幣300,000萬元; (2)高先生應將20.13比特幣(“ BTC”),50比特幣現金(“ BCH”)和12.66比特幣鑽石(“ BCD”)歸還給李。

除李與高之間的交易外,高還與另一家名為深圳云四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以下簡稱“基金”)的投資基金企業進行了交易,據此,高購買了該基金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權,並應支付股權。將價格轉讓給基金。

李先生同意支付一部分股權轉讓價格,以抵消他所擁有的高管財富管理委員會的費用,讓高管自行將其餘價格支付給基金。

為此,李,高和本基金已就上述安排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並同意通過仲裁解決未來的爭議。

但是,在李先生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之後,高先生並未將上述加密貨幣還給李先生,高先生也未自行將未償還的股權轉讓價款支付給本基金。

因此,李某和本基金隨後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李某要求高先生向李某支付493,158.40美元(相當於上述加密貨幣的價值)和利息。

仲裁庭對李的大部分主張表示贊成。 在裁決中,仲裁庭參考了okcoin.com網站上公佈的價格,仲裁庭估計上述加密貨幣的價值應為401,780美元,GAO應於和解後向李支付相關金額的人民幣以獎勵授予之日的美元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表示。

之後,高先生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出了對該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申請,要求法院擱置該仲裁裁決。

法院認為,關於比特幣的仲裁裁決違反了公共利益,因此擱置了仲裁裁決。

二。 法院意見

法院認為: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函”(“ 2013文件”,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比特幣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作為法定貨幣,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六個主管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通過代幣發行籌集資金的風險的公告”(“ 2017年文件”,關於重申上述規定。 同時,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進一步建議,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和交易平台不得從事代幣合法招標之間或“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代幣交易代幣或“虛擬貨幣”。本身或作為中央對手方; 不得設定代幣或“虛擬貨幣”的價格,也不得提供信息和其他相關服務”。

前述文件實質上禁止了比特幣的贖回,交易和流通,以及對比特幣和其他可能構成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擾亂金融秩序或影響金融穩定性的活動的猜測。

仲裁庭裁定,高應向李先生賠償相當於比特幣價值的美元,然後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這實質上相當於變相贖回和在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進行交易,並且違反了以上文件的精神,侵犯了公共利益。 因此,應撤銷仲裁裁決。 

三, 我們的評論

法院擱置該仲裁裁決的裁決是否意味著中國法院不承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合法性?

實際上,法院引用的2013年文件清楚地表明:“比特幣應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其法律地位不與法定貨幣相同,並且不能也不得在市場上流通和用作貨幣”。

換句話說,如果比特幣被視為虛擬商品,法院可以保護該商品的所有權。 但是,在2013年和2017年的文件中,都嚴格禁止使用人民幣進行加密貨幣的交易和交換。

看到 較早的帖子要詳細討論作為虛擬商品的比特幣, 

因此,如果仲裁庭將比特幣視為一種虛擬商品並裁定高先生將比特幣歸還給李先生,則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但是,仲裁庭通過按okcoin.com上公佈的價格將比特幣轉換為美元並進一步轉換為CNY,仲裁庭實際上已確認將比特幣轉換為CNY和外幣,並認可了在網站okcoin上披露的轉換價格。 .com。 法院認為,該裁決有利於2013年文件和2017年文件中規定的被禁止的活動,因此有損中國的公共利益。

讓我們回顧一下2013年文檔和2017年文檔。 2013年文件拒絕將加密貨幣等視為貨幣和金融產品,並禁止將其用於洗錢。 2017年文件主要禁止將加密貨幣用作金融產品。

我們認為,如果這只是雙方之間的雙邊交易,並且他們協商價格,則可以將其視為正常的商品交易,而不是貨幣兌換。

如果您在數字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後購買了加密貨幣,或者以其公開價格進行交易,或者如果您在通過代幣籌集資金後購買了加密貨幣,則將其視為貨幣交換或金融交易。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涉及歸還比特幣的案件中證實了這一觀點。 在 李等al。 v.Yan等。 al。 (2019)。,被告無法退還比特幣,原告提議根據Coinmarketcap.com上公佈的價格確定賠償金額,但法院並未維持該賠償額。 因此,原告與被告商定了另一項價格標準,法院根據該價格標準確定了賠償金額。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劉強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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