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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踐中的國內法官與國際法

21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二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29年2018月XNUMX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司副司長馬新民先生作了題為“中國實踐中的國內法官與國際法”,是在法國波爾多舉行的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P5)外交部條約和法律事務部總幹事磋商期間進行的。 演講是在法國國家治安學院訪問期間進行的。在訪問期間,馬新民先生與法國外交部條約和法律部的總幹事(法律顧問)進行了討論。美國,俄羅斯,英國和法國。 馬新民先生在講話中介紹了中國法官在確保國際法規則的遵守和澄清,促進國際司法合作和國際法編纂方面的重要作用。 演講全文如下。

女士們先生們,早上好。

我很高興來到這裡與您就“國家法官和國際法”這一話題交換意見。 數百年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係吸引了許多傑出的法學家。 萊昂·杜吉(LéonDuguit)是法國著名法學家,曾在波爾多大學任教很長時間,他是一元論國際法理論的倡導者之一。 今天的交流不僅觸及到了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極為重要的問題,而且還從司法實踐者的角度探討了國內法官在國際法運作中的作用。 今天,我將討論中國法官的工作與國際法之間的關係,可以將其概括為四個C。

第一個“ C”是合規性。 國內法官的司法活動是一個國家執行國際法的重要方面。 遵守國際法並真誠履行國際義務,不僅是中國外交政策的基本政策,而且是中國國內法的基本原則。 此外,這是一項司法政策,得到了中國國內各級法院的尊重。

關於“合規”,我想向您介紹一個國際公法領域的案件。 2005年,中國公民李先生宣布自己擁有月球,並成立了一家出售月球土地的公司。 政府有關工商部門負責裁定,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等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家活動的原則條約》(《外層空間條約》)的規定。尤其批准了以下規定:“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不得因主張主權,使用或占領或任何其他方式而被國家佔有”,並據此施加行政管理權對李先生的公司處以罰款。 李先生對刑罰提出異議。 案件提交地方法院,然後在北京中級法院審理。 各級法院均維持原判,並對李先生作出判決。 兩項判決均明確援引《外層空間條約》第1條第1款和第2條,並強調沒有任何國家可以有效主張對月球的所有權。 此外,上訴法院在最後判決中裁定:“不僅不允許國家在月球上主張所有權,而且該國內部的公民和組織也沒有這種權利”。 該案當時引起了廣泛關注,並成為中國法官根據國家根據國際條約承擔的義務做出裁決的典範。

第二個“ C”為澄清。 國內法官通過司法活動澄清有關國際法規則,並在國內社會生活中發揮更大的規範和指導作用。 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國內法院在解釋國際法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適用國際條約的情況下,國內法院的法官將不可避免地必須解釋該條約的有關規定。 當國內法與條約不符時,它們還需要確保其判決不違反國際條約義務。

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國際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規範中國法院職能和結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審判工作中的法律適用作出司法解釋,包括澄清下級法院關於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國際條約的適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發布了關於國際貿易案件的司法解釋,其中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國際法院的審理中對某項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特定條款有兩種或更多種合理的解釋,貿易案,其中一種解釋與中國已訂立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相一致,則以該解釋為準,但中國保留的條款除外。”

還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了指導性案例。 自2010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發布一些典型案件,完善通用法律規則,以供下級法院參考。 這些案件與英美法律制度的先例不同,這些案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下級法院無需遵循這些案件。 但是,當下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類似案件時,通常會參考這些案件。 因此,這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影響。 其中一些指導性案例直接涉及國際法的澄清。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發布了八項指導案例,供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倡議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在其中解釋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公約》的有關規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即《蒙特利爾公約》(1999年)。

中國國內法官在澄清國際法時採取嚴格的方法,並始終牢記徵求專家意見並參考國際同行的做法的重要性。 例如,在2005年Yang訴美國西北航空公司一案中,當地法院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第17條中的“損害”一詞是否徵詢專家意見(以下簡稱“ 1929年《華沙公約》)包括精神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V.2(b)條中的“公共政策”一詞時,廣泛徵詢了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

第三個“ C”是合作。 中國的法院和法官在促進國際司法合作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讓我們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為例。 中國加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宣布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詳細規定,通過公佈執行公告,建立報告製度和發布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各級法院對與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有關的案件進行程序審查,但不進行實質審查。 中國法院的上述努力為有效促進國際合作做出了貢獻。

基於國際法的合作精神也體現在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業判決方面。 我很高興與大家分享該領域的最新進展。 如您所知,通常,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業判決的門檻是事先同意或對等。 關於確定對等待遇,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實踐中,我們使用“實際互惠”作為標準。 這意味著在法院批准承認和執行之前,必須有一些承認和執行中國在該國判決的具體先例。 正如習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一樣,中國法院積極倡導倡議所倡導的合作精神,並在促進對等互認方面做出了努力。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為“一帶一路”倡議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院明確指出,如果一個國家與“一帶一路”倡議並沒有締結司法協助協議,對於中國,中國法院可以裁定“互惠推定”,即中國將首先向請求國提供司法協助。 參與國最高法院在2年2017月舉行的第二屆中國-東盟司法論壇上通過的《南寧宣言》也反映了這一政策。 根據《宣言》,只要沒有發現相反的證據證明有先例拒絕該國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兩國之間存在互惠互利。 以上提及的 互惠的推定 極大地增加了確定互惠存在的可能性,這不僅將促進中國與東盟國家之間民事和商業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而且將整體上增強國際司法合作。

最後的“ C”是編碼。 中國法官的司法實踐構成了中國國際法實踐。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被廣泛認為是關於國際法淵源的權威性聲明。 第1(d)款規定,司法裁決可以作為確定法律規則的輔助手段。 儘管該規約沒有具體說明司法裁決是否包括國內法院的裁決,但人們一致認為,作為國家機關的國內法院的判決可以作為國家慣例或法律意見的依據,以識別習慣國際法。法律。 此外,本條第1款(c)項提供了“文明國家”認可的一些一般法律原則,國內法官也對其進行了詳細闡述,並逐漸成為國際法的淵源之一。

近年來,中國法院更加重視在國外的司法實踐傳播,許多中國法官的判決被翻譯成外語。 例如,法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長貝特蘭·盧維爾(Bertrand Louvel)先生於2015年訪問最高人民法院時,中方應法方的要求將一些判決翻譯成法文供法國同事參考。

當然,必須承認,由於語言,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障礙等多種因素,作為國際習慣法國家實踐的中國法院判決的國際影響力面臨挑戰。 但是,中國法官的司法活動促進了國家實踐和法律意見的積累,這是習慣國際法的證據。 在這方面,我想向上海海事法院介紹一個案例。 1936年,中國公司中衛輪船公司將其兩艘船租給了日本公司大同船務有限公司。 然後,當日本侵略中國發生時,這兩艘輪船被日本海軍“扣留”,移交給大同船務有限公司,並繼續作業直到它們沉沒為止。 戰爭結束後,中衛輪船公司通過各種渠道向日本政府索賠兩艘輪船的損失,但未予賠償。 1988年XNUMX月,中衛輪船公司就此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井船務有限公司的繼承人三井OSK Lines,Ltd支付租金和損失賠償。 該案件不是普通的民事和商業案件,而是涉及戰爭賠償的國際法問題的複雜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的法官將本案確定為民事和商業案件,並將其從戰後日本對中國的戰爭賠償問題進行辯論中分離出來。 被告被勒令向原告支付船舶的賠償和租金以及其他費用。 這項判決沒有說明日本的國家責任,沒有尊重日本的國家豁免權,同時也維持了對受害者合法權益的賠償。 這一判決為與戰爭賠償有關的問題提供了非常鼓舞人心的實踐。

女士們,先生們,

世界上所有州之間的聯繫越來越相互依存,相互依存,它們的利益在前所未有的高度交織在一起,並已融入一個全球村落。 因此,世界現在變成了一個相互聯繫且密不可分的共同未來多維社區。 相應地,國際法現在幾乎觸及我們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並成為超越國家語言,文化,種族和宗教,並深入滲透到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國際語言。 將來,國內法院的法官與國際法之間的關係和互動將更加緊密,甚至超出我剛才提到的四個C的範圍。 但是,無論形勢如何變化,國內法官和國際法從業人員都應秉持開放的心態,從國際角度和全球層面更深入地審視國際法和國內法,應對我們共同面臨的困難和挑戰。 我們中國的法律從業人員願秉承這樣的價值觀,加強與國際同行的交流,共同進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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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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