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法院負責執行有效的法律文書,通常包括:
(一)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
(二)與刑事案件財產有關的判決,裁定;
(三)仲裁裁決; 和
(4)外國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的法院判決/裁定和仲裁裁決。
在法院內部,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和處理執法工作。 應當指出,執法部門不是獨立的政府機構,而是法院的內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從未明確規定執法部門; 但是,它規定執行工作應由執行人員執行,並且法院視情況酌情決定設立執行部門。 在實踐中,中國各級法院一般都會建立自己的執法部門,以組織和管理執行人員的執法工作。
中國基層法院的執法部門承擔著大部分的執法工作。 根據《民事訴訟法》,由第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裁定,或與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原審法院在同一級別的法院負責執行工作。 實際上,考慮到大多數一審法院是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這些法院的執法部門主要負責執法工作。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還設立了執法部門,其主要職能包括:(一)執行判決和裁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定執行權力; (二)移交執法複審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關於重審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書的請願書; (三)協調解決跨省地區執法工作引起的糾紛; (四)處理有關執法工作的信訪(信訪)。 (五)為全國各級法院執法中信息技術的應用提供指導。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執法部門也被指定為執法指導辦公室,並在其上建立了執法指揮鏈(CCE)系統。 後來,該系統與由全國一級,中級和高級法院建立的眾多執法指揮部或執法指揮中心相連。
CCE系統還與其他政府機構和金融實體緊密合作,共同對判決債務人及其財產進行查詢和控制,並實行信用紀律。
CCE系統當前具有六個功能,包括:
(一)允許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執法工作進行遠程指揮;
(2)使法院能夠對判決債務人及其財產進行在線查詢和控制;
(3)使法院能夠對不誠實的判決債務人施加信用紀律;
(四)促進法院執法工作的管理;
(5)向當事方提供有關執行案件的信息的公開訪問; 和
(6)支持法院進行有關執法工作的分析和決策。
CCE系統使最高人民法院和每個高級人民法院能夠:(1)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法院處理重大執法案件; (二)協調跨省,跨地區執法案件的財產查詢和控制; (2)應對緊急情況。
如果您想與我們討論該帖子,或者分享您的意見和建議,請聯繫Meng Yu女士(meng.yu@chinajusticeobserver.com)。
如果您希望收到新聞並深入了解中國司法系統,請隨時訂閱我們的新聞通訊(subscribe.chinajusticeobserv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