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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證據發現和披露? 證據提交順序調查-中國民事證據規則指南(3)

28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如果證據完全由一方控制,而另一方無法收集證據,則可能會產生不公正的判斷。 為解決這一問題,中國逐步建立了證據出示命令制度。 鑑於其旨在強迫證據控制者提供證據,有人將其稱為中國的“證據發現和披露”系統。 但是,兩者之間存在顯著差異。 證據出示順序是一種年輕的機制,其具體規則有待進一步完善。 但是,除了自己收集證據外,各方還可以積極採用該系統。

一,什麼是證據出示順序

一般來說,任何一方都不會在訴訟中提出反對自己的證據。 如果關鍵證據完全由一方控制,而另一方無法獲取並提交給法院,則該判決很可能是不公平的。

長期以來,中國法律沒有解決這一問題的機制,這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尤為突出。 例如,當權利人向侵權人提出索賠時,他/她經常需要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潤。 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獲得侵權人的財務賬簿和商業文件。 長期以來,這直接導致了中國對知識產權侵權的少量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2014年)(2014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80,000年專利侵權案件的平均法定賠償金額僅為人民幣2008元- 2013年,非法定賠償的平均金額為人民幣150,000萬元,專利侵權案件中有97%採用了法定賠償。 同時,商標侵權案件的平均法定賠償金額僅為人民幣70,000萬元,版權侵權案件的平均法定賠償金額為人民幣15,000元。[1]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國在2013年修訂了《商標法》時,經修訂的第63條專門規定:“為了確定賠償金額,法院可以命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有關的財務帳簿和材料,但前提是:權利人盡力提供證據,而此類財務賬簿和材料主要由侵權人控制; 如果侵權人沒有提供或提供虛假的財務賬簿和材料,法院可以通過參考權利要求人提出的索賠和提供的證據來確定賠償額。” 這被視為中國證據出示順序的雛形。

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將上述做法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解釋》中的所有文獻證據。 )(以下簡稱“ CPL解釋”)在2015年提出。有關當事方可以要求將所涉文件證據交由另一方掌握,並向法院申請命令另一方提交該文件; 如果法院批准了該申請,但另一方拒絕批准,則法院可以假定申請人所要求的書面證據是真實的。 如果另一方銷毀了相關的文件證據,法院可以對其處以罰款和/或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隱私,只要不公開進行審查,仍可以要求有關當事方提交此類證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證據出示令的適用範圍從書面證據擴大到錄音材料,視覺資料和電子數據。 從那時起,中國的證據出示順序就已初步確立。
 
二。 中國的證據出示順序是否等於證據發現和披露?

從系統的目的來看,有些人將證據提供順序稱為中國的證據發現和披露。 實際上,中國的證據出示順序還很年輕,需要進一步完善,而證據發現和公開制度在許多國家已經相當成熟。 因此,我們只能從有限的幾個方面分享我們對兩者之間區別的理解。

首先,以美國為例,證據的發現和披露可以分為幾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發現可以由雙方直接在庭外進行。 僅在要求提供文件和實物證據的披露階段,才涉及要求法院強迫另一方披露證據。 在中國,舉證命令的所有程序都必須由法院主持。 

其次,中國證據出示令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書面證據,視聽材料和電子數據,而證據發現和披露可能包括與案件有關的任何證據。

第三,中國的證據出示順序只能由案件的另一方作出。 如果有必要從與案件無關的人那裡收集證據,則當事方需要向法院申請證據調查和收集或保存證據,其相關規則與證據提交順序有所不同(法院進行證據調查和收集,請閱讀 第一篇文章 該系列的; 有關證據保存的信息,請參閱 第二篇文章 有關該系列的詳細信息)。 在某些國家,證據發現和披露不僅可以應用於有關當事方,而且可以應用於未涉案的當事方。

最後,在某些國家/地區,拒絕按照法院的要求披露證據,不僅會導致不利的裁決,還會導致該方的抗辯權和提供的證據受到限制。 但是,中國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

三, 如何向法院申請證據出示令

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要出示的證據的名稱或者內容;

(2)證據可以證明哪些事實,以及這些事實對案件有多重要;

(3)證據由另一方掌握。

IV。 實際應用

在中國,我們已經對司法案件進行了不完全的檢索,其中包括約80件涉及證據出示順序的案件,其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數量超過其他案件。 典型案例是上海巴克斯酒業有限公司訴通化東特酒業有限公司[案號:(2017)京73民終第202號,((2017)京73民終202號)]是2017年“北京市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案件”之一。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披露有關財務賬簿,以證明通過侵權獲得的利潤,後來被法院批准。 ,但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 因此,法院結合原告提出的其他證據,命令被告按照法定賠償上限進行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法院駁回了該申請,因為要求公開的證據不是事實調查的關鍵證據。 例如,四川蜀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案號:(2017)最高法律民初第1400號,((2017)最高法民申1400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命令另一方公開證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有關的書面證據對要證明的事實具有重要意義,而要證明的事實將對證明事實產生影響。判斷。 鑑於所涉文件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駁回了該申請。

總體而言,中國司法實踐中的證據提供順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五,前景與建議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於2019年修訂,因此在不久的將來可能不會對證據提供順序的相關規則進行補充和更改。 基於在中國民事訴訟中“持有肯定的人必須證明這一事實”的主導原則,在可預見的將來,當事方仍應著重於自己收集證據。

但是,隨著中國法律的不斷完善,我們認為舉證順序機制將繼續發展和完善,並將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 即使法院駁回了這一申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不會受到影響(當然,除了因濫用該制度而施加的懲罰之外)。 因此,如果關鍵證據是由另一方控制的,我們建議相關方充分利用此系統。


[1]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4)》

Sam Balye(https://unsplash.com/@sbk202)在Unsplash上​​拍攝的照片

 

提供者: 張晨揚張辰揚 , 卓依薇卓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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