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文化大革命結束以來,中國現行的法官制度開始形成,2014年啟動的司法改革加快了其發展進程。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兩位法官林文學和張磊發表了一篇題為《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法官管理制度的發展與展望》的文章。在《人民司法》(人民司法)(40年第34號)中對《開放式2018年度法官司法管理制度的發展與展望》進行了概述,總結了1978年後中國法院制度的發展過程。
一,法官資格要求
1。 1978-1995
那時,中國法官與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之間沒有區別,司法職位也不需要任何專門知識。 換句話說,任何人都可以擔任法官。 實際上,在此期間,法官來自四個主要群體:法學院畢業生,退伍軍人,從行政機關加入法院的人員以及法院招募的高中畢業生。
2。 1995-2002
中國 法官法 該法案於1995年頒布,旨在確認法官的專業資格,即只有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才能擔任法官。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國家法院系統中舉行了四次考試,以選拔合格的法官。
3。 2002-2012
2002年修訂《法官法》後,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才能擔任法官。 2003年,中國舉行了第一次國家司法考試,任何想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人都必須先通過該考試。
4. 2012年以後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開始規劃司法改革,並於2014年啟動。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法官配額制度,其中只有獲得法官配額的人才能審理案件,而沒有法官配額的人可以審理案件。僅在法院中擔任司法助理或行政人員。 在此之前,法院中任何通過司法考試的人都可以成為法官並審理案件。
有關法官配額制度的詳細討論,請參見我們的 較早的帖子.
二。 法官績效評估
1。 1995-2008
法官的績效評估機制早在1995年的《法官法》中就建立了。從那時起,中國法官就面臨績效評估的壓力。 法院本身已經建立了內部委員會,以審查和評估法官。 2002年的《法官法》和《公務員法》(2007年)都對法官的績效評估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2。 2008-2014
自200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對法官的表現進行定量評估,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評估標準。
3. 2014年以後
2014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開始修訂定量評估系統。 但是,該制度最終影響了司法公正,因為有些法官過分努力,有時其行為方式甚至失真,無法達到量化標準。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法院對評估結果的排名,僅保留了一些量化指標(例如,法官是否在法定審判期內對案件進行了結案)。
三, 法官的職業安全
1. 2014年之前
2014年之前,儘管《法官法》規定,法官的工資和退休金將由單獨的規則確定。 但是,尚未制定規則。 結果,法官的利益得不到保證。
2. 2014年以後
如上所述,2014年以後,中國法院建立了法官配額制度,只有獲得配額的人才能擔任法官。 此後,中國相繼建立了法官,薪金,獎金,獨立審判和人身保護的晉昇機制。
但是,法官的職業安全仍然存在不足之處。 例如,目前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確保除非法官自願或出於法律原因,否則不會任意地調離法官。 此外,還沒有建立法官退休的特別機制。
IV。 司法紀律
1. 2014年之前
2014年之前,中國法院自1998年以來已經建立了司法紀律機制,其中包括職業行為規則和紀律程序。 當時,法官所服務的法院監督部門將對他/她的不當行為進行處罰。
2. 2014年以後
2014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澄清說,各省(而不是每個法院)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對該地區的法官進行紀律處分,並設有內部紀律委員會。 這種機制使法官的紀律在某種程度上不受地方當局的影響。
五,我們的評論
當中國新一輪的司法改革於2019年開始時,法官制度將成為改革的重點之一。 因此,隨著時間的流逝,此字段中的更改很有可能發生。 我們將繼續觀察。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