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日。 2019年XNUMX月,上海市司法局發布了《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設立的境外仲裁機構設立營業所的管理辦法》。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在以前的CJO帖子中,我們的撰稿人Mr. 張健 介紹規定 國務院於2019年1月發布的《國土資源法》 [XNUMX]規定,應允許外國知名的仲裁和爭端解決機構在新地區設立商業組織,以開展民事和商業糾紛的仲裁業務。
對上述情況進行了一些更新。
在21日。 2019年1月,上海市司法局發布了新規定,明確規定了外國仲裁機構應如何設立其業務機構。 該正式文件將於2020日生效。 XNUMX年XNUMX月。在微信上的官方帳戶“ Wonbanglaw”(Wonbanglaw)提供了此條款的英文版,由上海市司法局正式翻譯。
規定如下:
海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設立的營業所管理辦法
文章1 本管理辦法是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的總體規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的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的。結合實際情況,為規範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設立的營業所(以下簡稱“營業所”)的註冊工作(以下簡稱“臨港特區”)及其經營活動。
文章2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在臨港特區設立海外仲裁機構的營業所,該營業所開展的涉外仲裁活動以及上海市司法局開展的有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此處所說的“海外仲裁機構”,是指在外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任何非盈利仲裁機構,以及由國際組織設立的仲裁機構。中國加入了。
第三條 上海市司法局負責設立此類營業所的登記,並負責監督和管理其涉外仲裁活動。
文章5 營業所及其負責人,職員和仲裁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仲裁紀律,在進行涉外仲裁活動時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文章6 申請在臨港特區設立營業所的海外仲裁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在國外正式存在超過五(5)年;
(二)在海外開展了大量的仲裁活動,在國際上享有很高的聲譽; 和
(三)營業所負責人未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文章7 申請在臨港特區設立營業所的海外仲裁機構,應當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營業所的申請書;
(二)支持本文第六條規定的信息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仲裁規則,收費標準和海外仲裁機構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四)仲裁員名單或推薦的仲裁員名單(如有);
(五)營業所住所證明;
(六)營業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登記表和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仲裁機構提交的前款所列材料,應當按照司法部認可的有關合法化程序處理。 其他境外仲裁機構提交的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由該仲裁機構所在國家的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鑑定。
申請材料應一式三份。 任何外語材料均應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為準。
文章8 上海市司法局應及時接受以所有必要材料為依托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並發出受理通知書; 如果申請書未包含所有必要材料或不符合法定表格,上海市司法局應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書材料後五(5)個工作日內,將其全部告知申請人。對所有所需材料進行一次補充和更正; 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發出通知,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視為該申請已被接受。
上海市司法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2)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決定是否批准註冊。
上海市司法局應自決定批准註冊之日起十(10)個工作日內向司法部報告備案,並在司法部分配統一的社會責任證明後出具註冊證明。信用代碼。
第三條 營業所註冊的項目應當包括其名稱,住所,委託人,經營範圍等。
文章10 營業所應當將其稅務登記證件,印章,銀行賬戶,營業地址證明書,資金證明等複印件提交上海市司法局備案。
文章11 營業所擬變更名稱,住所,委託人,營業範圍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書。 認定申請符合本規定的,上海市司法局將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文章12 上海市司法局應當在下列事件中註銷營業所並報司法部備案:
(一)境外仲裁機構申請終止營業所;
(二)設立營業所的海外仲裁機構終止;
(三)依法撤銷營業所的設立登記; 或者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註銷的營業所,應當在註銷前依法進行清算。
文章13 關於營業所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的信息,由上海市司法局通過其官方網站或其他適當渠道向社會公開。
文章14 營業所可以就國際商業,海事和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事和商業糾紛提供以下涉外仲裁服務:
(一)案件的受理,審判,審理和批予;
(二)案件管理與服務; 和
(三)諮詢,指導,培訓和座談會。
文章15 上海市司法局將鼓勵和指導營業廳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集中開展和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文章16 上海市司法局將鼓勵和支持商業機構與地方仲裁機構之間的以下交流合作活動:
(一)簽訂合作協議;
(二)相互推薦仲裁員和調解員;
(三)相互提供實習和交流崗位;
(四)促進彼此的仲裁活動,如審判和聽證; 和
(五)共同組織培訓班,會議,研討會和促銷活動。
文章17 營業所的負責人應全職工作,並且無論是負責人還是職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多個營業所中擔任職務。
文章18 對於沒有任何外國成分的任何爭議案件,營業所均不得進行仲裁。 業務辦公室不得進一步建立任何分支機構或派遣辦事處。
第三條 營業所應於每年31月XNUMX日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上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報告應包括:
(一)經營活動概況;
(二)變更仲裁員名單或推薦仲裁員名單,人員及營業地址;
(三)在任何情況下撤銷,不執行仲裁裁決,或者法院不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
(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和
(五)應當報告的其他情況。
文章20 如果發生與有關仲裁機構有關的重大事項,例如對公司章程,仲裁規則的修改以及決策機構成員的變更,營業所應在十(10)個工作內向上海市司法局報告。發生後的天數。
第三條 營業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的,由上海市司法局責令其改正; 營業所拒絕在限期內進行整頓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海市司法局可以通知有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其他部門,並向社會公開。 ,並可以依法與市政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共享此類信息。
營業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三)項的,由上海市司法局責令其限期改正; 營業執照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受理的,或者仍不符合規定的,由上海市司法局撤銷。
營業所通過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明的,由上海市司法局撤銷註冊。
文章22 營業所,其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進行涉外仲裁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管理辦法》規定的,由上海市司法局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案件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上海市司法局工作人員在營業所的登記和管理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管理辦法的規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文所稱“涉外仲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含有外國成分的爭議的仲裁。
文章25 本管理辦法自1年2020月3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2022年XNUMX月XNUMX日。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臨港新區總體規劃》,其中提出了第4條。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註冊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應當允許外國知名的仲裁和爭端解決機構在新地區設立營業機構,以在國際貿易,海事和投資領域發生的民事和商業糾紛中進行仲裁業務; 應當支持和保證在仲裁之前和期間,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的實施和執行。
提供者: 李新柱李欣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