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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法叢書-06:中國教育機構的分類及相應的外國投資限制

21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四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頭像

 

於1年2020月XNUMX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確立了“建立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的外國投資監管框架,進一步放寬了外國在各個領域的限制。 但是,在對外教育投資方面,中國政府在進入初期仍保持謹慎態度,並對不同的教育機構(投資標的)設置不同的投資限制。

一,教育機構分類

在中國,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對教育機構進行分類。 [1]

首先,根據教育階段,教育機構可分為學前,小學,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以及中等職業學校和大學。 小學和初中教育是中國的九年義務教育階段。

其次,根據是否獲得學位證書,教育也可分為學術教育和非學術教育。 學術教育是指學校按照教育部發布的招生計劃招生,按照教育部門批准的教學計劃教書,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教育形式。 相反,非學歷教育是指各種培訓和進修課程,完成後,培訓機構將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三,教育也可以根據教學形式分為在線和離線教育。 在線教育通常是指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學習,類似於在線培訓。 離線通常採用傳統的面對面教學模式。

四,按是否使用國家經費辦學的區別,有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是指由非國有組織或個人開辦的,利用非國有財政資金滿足社會需求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公立學校由政府利用國家資金運營。

第五,私立學校可以進一步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私立學校。 營利性私立學校只能提供學前,中學或高等教育,但不得用於義務教育; 非營利性私立學校不受此類限制。

二。 外商投資教育的限制

1.禁止外國對義務教育機構進行投資

中國監管部門一直禁止外國投資於義務教育機構。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11)第2019條保留了該規則。 一些打算在中國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控制著一些從事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 為了將這些教育機構包括在所列資產中,他們將嘗試通過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或其他方法來規避這一禁止。(有關VIE結構的問題,請閱讀“外國投資法叢書-05:VIE結構仍處於灰色區域”。)

但是,關於禁止外國投資義務教育的解釋可能變得越來越嚴格。 這是因為儘管《外國投資法》避免明確規定VIE結構的合法性,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正在審查中,與禁止外國教育投資有關的《審查草案》(“《條例草案》”)旨在明確確定VIE結構是一種投資方法。 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實際控制人為外國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託管,參與託管或實際控制用於義務教育的私立學校”。 其中第十二條規定:“集體學校不得通過併購,特許經營連鎖,協議或任何其他方式控制非營利性私立學校”。 上述兩項規定中的“實際控制”和“受協議控制”的表述均可涵蓋VIE結構。 因此,如果《條例草案》正式生效,試圖通過VIE結構或其他方式規避禁止外國投資的做法已不再可行。

2.外國對非義務教育的投資僅限於中外合作教育

對於學前,高中和高等教育,外商投資只能採取中外合作辦學的形式,這意味著學校必須由中方領導(校長或負責行政的校長應由中方負責)。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國成員不少於50%)。

同時,外國投資者還應滿足以下具體要求。 (1)外資在中外合作辦學的比例應低於50%。 (2)申請建立中外合作辦學的外國投資者應具有適當的資格和較高的學歷,即具有較高學歷的外國教育機構。 [2]實際上,符合標準的外國投資者很少,因此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很少得到批准。

3.禁止摘要

基於以上限制,結合不同的投資主題,我們作如下簡要總結。 [3]

 

 

[1]李俊傑:《聚焦教育行業法律法規與監管政策》 2019年4月25日發布<https://mp.weixin.qq.com/s/MtZASv5OmR9YmVseKtcrHg>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3]林日昇:《一文讀懂教育行業外商投資限制| PE實務》 2018年7月2日發布<https://mp.weixin.qq.com/s/vwfNTlIDV__DSvw2bD1Tww>

 

封面照片·Pixabay上的免費照片(https://pixabay.com/zh/photos/wuhan-university-dorm-room-spring-2193990/)

提供者: 戴曉東戴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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