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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法叢書-0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治理結構的調整與變化

27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外資企業的組織結構和治理規則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約束。現有外資企業可以在《外國投資法》生效之日(1年2020月XNUMX日)起的五年內保持其原始組織結構。 但是,為了避免在過渡期到期之前匆忙決定新的治理結構,大多數外資企業將利用新的融資機會盡快完成對原始結構的調整。

在《外商投資法》之前,外國投資者通過私募股權投資的企業通常採用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結構(即中外投資者在中國共同投資和經營並分享利潤,風險,以及根據各自的投資比例產生的損失),其主要章程文件包括合資合同和所有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外商投資法》頒布後,大多數中外合資企業需要將其原始合資合同轉變為股東協議,並根據《公司法》將其治理結構調整為有限責任公司。 例如,最高權力從董事會更改為股東董事會,議事規則應作相應調整。 此外,必須設立監事會,這不是以前的強制性規定。

該職位將根據《公司法》對中外合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始治理結構進行比較。 外國投資者可以學習如何修改被投資企業的章程文件。

Robert Bye(https://unsplash.com/@robertbye)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戴曉東戴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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