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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非便利論壇:在以FNC為由提出駁回動議之前,三思而後行

15年2019月XNUMX日,星期五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在特定情況下,中國法院可以在 不方便論壇 (FNC),並通知原告在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國法院不支持被告基於FNC理由開除的動議,而是傾向於對相關案件行使管轄權。 的情況下 新加坡志誠私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等。 v。SinCo Technologies Pte。 有限公司 這篇文章(案號:[2017]粵民下仲第684號)是中國司法實踐的一個典型例子。 

1.中國民事訴訟中的外國人侵害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CPL解釋)於4年2015月532日生效,在CPL解釋的第XNUMX條中新增了FNC原則,即: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中國法院認為其他外國法院可以更方便地審理案件,則可以裁定駁回該案,並通知原告在更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該條規定了中國法院適用外國人身分證明的條件,即如果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本案,並通知原告提起訴訟。更方便的外國法院: 

 (1)被告提出要求該案由更方便的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二)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為主管法院的;            

(三)上述案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專屬管轄的;           

(四)上述案件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            

(五)主要爭議事實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且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的情況,給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造成重大困難。在案件審判期間; 和         

(6)外國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外國法院審理該案件更為方便。

2.案例概述 

14年2017月XNUMX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省法院”)發布二審裁定,裁定一審原告新加坡志成私人有限公司之間因股權轉讓發生合同糾紛。 有限公司(“池城”),珠海光耀紙包裝有限公司(“光耀”),崑山利泰祥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利泰祥”)和一審被告SinCo Technologies Pte。 Ltd.(“ SinCo”),鑑於此案涉及中國法人光耀和李太祥的利益,因此不符合FNC的學說。 因此,廣東省法院認為,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珠海法院”)應對此案行使管轄權,並以新僑公司為由駁回新公司對管轄權的異議。

3.案例背景

池澄,光耀和李太祥(統稱為“三家公司”)是珠海吉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吉成”)的股東。 新公司與三公司簽署協議,以收購三公司持有的冀城股份。 

馳成和新公司均為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而光耀,李太祥和積城均為在中國註冊的公司。 

根據協議,SinCo向其在新加坡開設的銀行賬戶中的Chi Cheng在新加坡開設的銀行賬戶支付了3萬美元的定金。 

隨後,SinCo提出終止對Jicheng的收購,並要求退還3萬美元的定金。 這三家公司不同意退還這3萬美元的押金。

針對該糾紛,SinCo在新加坡法院對Chi Cheng提起訴訟,而這三家公司在珠海法院對Sinco提起訴訟。

在珠海法院的訴訟中,被告新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珠海法院應根據CPL解釋第532條中的FNC原則駁回此案。 珠海法院駁回了新公司對管轄權的異議。 SinCo不滿意該裁決,並向廣東法院提起上訴。

辛科公司在第二次訴訟中的防禦核心問題是:

一世。 就有爭議的3萬美元而言,付款人SinCo和付款人Chi Cheng均為新加坡公司。 因此,本案中的爭端不涉及國家利益,公民,法人或中國其他組織的利益。

ii。 爭議的主要事實是在新加坡支付了3萬美元。 此外,鑑於新加坡是付款最緊密的地方,因此應適用新加坡法律。 因此,就熟悉新加坡法律,獲取證據的便利性,事實調查和審判效率而言,中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不便。

iii。 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司法協助範圍不包括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 對於新加坡法院對中國法院判決的執行,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Chi Cheng和SinCo是新加坡公司,其可執行財產在新加坡。 因此,新加坡法院的管轄權更有利於判決的執行。

廣東法院沒有對新公司的論點進行一一回應,但認為該案涉及中國法人光耀和李太祥的利益,因此本案不適用外商獨資原則。

4.我們的評論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被告以中國的FNC理由提出駁回動議時,中國法院將以該案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為由,認為該案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因此,不符合FNC的原則,法院應對此案行使管轄權。 

因此,訴訟人中是否有中國公民或法人是中國法院適用外國人法律的核心問題之一。 

近年來,在中國法院的相關案件中,我們發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要點:

 (1)“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是指“涉及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嗎?

在某些情況下,被告聲稱“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是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 因此,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作為訴訟人的事實不應影響FNC原則的適用。

中國法院不支持這種主張。 實際上,在幾乎所有相關案件中,法院都認為“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主要意味著中國公民或法人屬於訴訟人。

 (2)如果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作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被告人是否可以請求法院適用FNC的學說?

CPL解釋在很大程度上是對FNC原則作出了這樣的規定,似乎是為了使中國法院有機會捍衛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是這樣,似乎中國公民或法人也應有權自願放棄中國法院的這種保護。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作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當事方要求法院適用FNC本身的學說,法院也會以該方是中國公民或法人為由拒絕該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SPC)在一個案件中對此觀點(Abax Nai Xin A Ltd.訴吉勤安公司債券權利確認糾紛,案號[2016]最高法律民初中202號[2016])(磐石乃鑫甲有限公司與姬秦安公司債券權利確認糾紛,案件編號[2016]最高法民轄終202號),其他地方法院也持相同觀點。

 (3)提起訴訟時,原告有意在原告或被告中包括中國公民或法人的事實是否影響FNC原則的適用?

我們發現,在某些情況下,與案件最相關的原告/被告是外國公民或法人。 但是,原告似乎故意將一些與本案關係不密切的中國公民或法人納入原告或被告人,從而使中國法院能夠確定該案“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人”。

一些被告向法院聲稱這些中國公民或法人與案件沒有實質關係。 但是,大多數法院都不支持該主張。 僅在一種情況下(威爾士公司訴東勝化學有限公司,大連化學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案號:(2016)遼02民初624-1)(威爾士公司與英國東化有限公司,大連凱飛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文書編號:(2016)遼02民初624號之一),法院認為,考慮到作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其他當事方與本案無關,因此該案不符合“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的要求。 FNC的學說。 

該案也是法院應用FNC原則並因此被駁回的兩個案件之一。 (另一種情況可以在我們之前的文章中提到“中國非便利論壇:有史以來最嚴格的標準?“。)

在這種情況下,兩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之間發生了債券合同糾紛,其中一方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作為債券的發行人,而與此同時,中國企業則向大連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的資金使用者和作為中國企業股東的中國公民也被列為被告。 法院認為,此案與債券合同有關,中國公民和企業不是債券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案不“涉及中國公民或法人的利益”。 因此,法院運用了FNC的學說並駁回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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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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