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2021年,德國以不存在互惠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儘管中國早在2013年就確認兩國存在互惠。
- 德國薩爾布呂肯地區法院於 2021 年得出結論,德中兩國在權利和實踐上的判決互認中不保證互惠。
- 在薩爾布呂肯地區法院看來,2013年中國法院承認的德國判決只是一個孤立的案例,不足以確立互惠保證。
- 2021年的案件是公眾對中國法院開放趨勢缺乏認識的結果,以及相當多的外國判決已經在中國執行基於互惠的事實。
16年2021月XNUMX日,德國薩爾布呂肯地區法院(“德國法院”)作出判決(5 號 O 249/19),不服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基層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法院”)2017年0115月2248日作出的民事判決[(27)滬2017民初XNUMX號](以下簡稱“判決”)。
德國法院認為,中德互惠並不能保證,因為自2006年柏林上訴法院承認中國判決後,中國不允許更多的德國判決得到承認和執行。
事實上,武漢一家法院在 2013 年承認了德國的一項判決,根據柏林上訴法院 2006 年的判決,認為中德之間存在互惠關係。此外,自 2017 年以來,中國一直在放寬規則,採取主動承認更多基於互惠原則的外國判決。
然而,這些事實並沒有被更多的人知道,從而導致了誤解。 德國法院的判決就是這種誤解的最新例證。
一,案例背景
被申請人是一家為德國汽車供應商供貨的製造商,其設計了汽車發動機生產所需的輔助材料並在中國製造。
該產品最初由申請人製造。 為此,雙方簽署了製造協議。 雙方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後,申請人向上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欠款。
經缺席審理,上海法院於27年2017月4,267,303日作出判決,判令被申請人支付XNUMX元及應計利息。
之後,申請人向德國法院申請執行該中方判決。
然而,德國法院駁回了被告的申請。
德國法院認為,根據 ZPO 第 328 條第 1 款第 5 號 (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申請人不得申請承認中國判決。
原因有二:一是中德互惠不保證,二是上海法院的服務存在缺陷。
這篇文章將重點介紹中德之間的互惠保證。
二、 互惠擔保
中德之間沒有關於判決承認和執行的條約。 此外,中國僅簽署了《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尚未批准該公約。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將依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28條。
即使沒有與外國簽訂正式協議,如果相互承認權和承認實踐為在整體評估
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如果在權利和實踐上均能保證互惠,即使德國與作出判決的國家之間沒有相關條約,德國也可以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也就是說,如果在請求國承認和執行德國判決不遇到比在德國承認和執行類似的外國判決更大的困難,則互惠得到保證。
具體而言,德國法院基於以下理由認為,中德之間不保證互惠。
一、中德雙方在權利上沒有互惠保證
一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1條和第282條規定了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法律依據和條件。 但是,在沒有相關雙邊或多邊協議的情況下,現行中國法律不允許德國判決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另一方面,《德國民事訴訟法》第 328 條允許即使沒有協議,外國判決也可以在德國承認和執行。
從制度上看,德國的判決在中國的執行難度比德國的情況要大,這說明互惠沒有保障。
2.中德在實踐上沒有互惠保證
然而,是否保證德國和中國之間相互承認法院判決的互惠性在民事判決中存在很大爭議,最高法院尚未澄清(參見 Deißner, IPRax 2011, 565, 567 中的摘要)。
從現有的民事判決來看,德中判決互認是否保證互惠存在很大爭議。 此外,德國最高法院尚未澄清爭議。
A. 柏林上訴法院於 2006 年承認了中國的判決
柏林上訴法院於 20 年 13 月 04 日作出判決(第 18 SCH 2006/XNUMX 號)承認中國的判決。
柏林上訴法院認為,在對方可以效仿之前,一方必須主動承認對方的判決,從而建立互惠。 否則,將導致相互拒絕邁出第一步,導致相互拒絕承認對方的判斷。 這不是立法機關在製定《德國民事訴訟法》時想要的結果。
柏林上訴法院預測,德國法院對中國判決的承認也將導致德國判決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從而防止雙方相互拒絕承認。
B、德國駐華代表處認為2014年德國判決不能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德國法院認為,柏林上訴法院的預測是錯誤的,因為德國駐華代表處在 2014 年的宣傳冊中說:
“如果德國企業或個人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他們的德國判決,他們可能會失敗,因為德國和中國之間沒有執行協議。中國法院只有在保證互惠的情況下才會承認或執行德國判決,並且中國的判決也將在德國得到承認或執行,但迄今為止並非如此。2006年柏林上訴法院承認的中國判決只是個案,在中國尚未審理過。”
C、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承認的德國判決不足以建立互惠保證
申請人向德國法院介紹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承認德國判決的案件(“武漢案”)。 但德國法院認為,這只是一個孤立的案例,不足以表明通過司法實踐已經確立了一般意義上的互惠保證。
D、考慮到德國的判決長期沒有得到中國的承認,不能認為中國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持積極態度
申請人表示,從理論上可以看出,中國對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態度越來越開放。 但在實踐中,申請人僅列舉了中國法院對2017年加州判決和2016年新加坡判決的承認,而未能證明中國法院也承認了除武漢案外的其他德國判決。
自柏林上訴法院 15 年作出裁決至今已有 2006 年。 考慮到中德貿易量巨大,中德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判決的案例應該不少。 但是,沒有。
因此,不能假設中德之間互惠互利。
三, 我們的評論
德國法院錯過了武漢案取得的突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裁決中指出,根據柏林上訴法院2006年的判決,確認中德互惠關係,並據此承認蒙塔保爾地方法院的判決。
如果讓德國法院有機會閱讀武漢案的裁決全文,它可能會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決。
德國法院錯過了其他中國法院取得的許多進展。
申請人僅向德國法院提交了中國法院基於互惠原則承認的兩項外國判決。 但實際上,除了上述兩項判決外,中國還承認了其他五項基於互惠原則的外國判決。
例如:
- 2018年,中國第二次承認美國的判決。 看 ”大門是敞開的:中國法院第二次承認並執行了美國的判決“。
- 2019年,中國首次承認了韓國的判決。 看 ”中國法院首先承認韓國的判決:外國判決的另一扇門“。
- 2019年,中國第二次承認新加坡的判決。 看 ”再次! 中國法院承認新加坡判決“。
- 2020年,中國第二次承認韓國的判決。 看 ”中國第二次承認韓國判決“。
- 2021年,中國第三次承認新加坡的判決。 看 ”中國法院再次承認新加坡判決:沒有雙邊條約只有備忘錄?“。
關於中國承認外國判決的案例,請參閱我們的定期更新 名單.
但是,法律從業者和公眾對這些案件及其開庭趨勢還沒有形成公眾意識。
德國法院和申請人都沒有註意到中德之間實際上已經保證了互惠。
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向您介紹有關此內容的更多信息“中國不願承認外國判決? 一個巨大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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