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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還是壞消息? 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提供的仲裁裁決被視為中國裁決

27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張健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好消息還是壞消息? 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提供的仲裁裁決被視為中國裁決

 

如布倫特伍德案(2020年)所示,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作為與外國有關的中國裁決執行,並應遵守與中國仲裁裁決相同的嚴格司法審查標準。

當允許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進行仲裁時,情況變得像賈努斯。 如布倫特伍德工業公司(Brentwood Industries,2020)的案例所示,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作為與外國相關的中國裁決執行,並應遵守與中國仲裁裁決相同的嚴格司法審查標準。

2020年XNUMX月,中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Brentwood Industries訴廣東發安龍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2020) [1](布蘭特伍德工業有限公司,廣東閥門安龍機械成套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判決案件),涉及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 根據裁定,國際商會在廣州的國際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是與中國有關的外國裁決,應根據以下規定申請執行。 中國民事訴訟法 而不是《紐約公約》。

這是中國第一次將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作出的仲裁裁決視為中國仲裁裁決。 此前,中國法院要么裁定仲裁協議無效,要么將其視為外國仲裁裁決。

中國歡迎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進行仲裁,而布蘭特伍德案為這種趨勢掃清了道路。 但是,這也表明,仲裁員和當事方需要提前學習中國法院如何審查中國仲裁裁決。

一,事實與裁決

布倫特伍德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布倫特伍德”),廣東發安龍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和廣州正奇貿易有限公司於2010年簽訂了《建築設備銷售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任何爭議應提交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並根據國際慣例在項目所在地(廣州)通過仲裁解決的合同。 中國法律應為合同的適用法律。

2011年2012月,布倫特伍德(Brentwood)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使所涉仲裁條款無效。 2年XNUMX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確認仲裁條款的效力。 [XNUMX]

2012年XNUMX月,布倫特伍德(Brentwood)向國際刑事法院國際仲裁法院提出了仲裁申請。

2014年18929月,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的唯一仲裁員簡·威廉姆斯(Jane Willems)在廣州做出了最終裁決,即第XNUMX / CYK號裁決。

2015年XNUMX月,布倫特伍德根據《紐約公約》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仲裁裁決為外國裁決或香港裁決。

6年2020月XNUMX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仲裁裁決是由中國內地的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可以被視為與外國相關的中國仲裁裁決,因此,布倫特伍德可以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中國仲裁裁決程序法。

但是,布倫特伍德(Brentwood)建議根據《紐約公約》或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計劃》)(如果該裁決被視為ICC香港分公司提供的裁決)。 該申請的法律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法院反復作出了解釋,但布蘭特伍德拒絕更正。 因此,它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院指出,在本案複審終止後,布蘭特伍德可能會依法提出新的執行申請。

布蘭特伍德案為中國探索外國機構在中國進行的仲裁問題提供了答案。

二。 中國法院如何看待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進行的仲裁

1.如果該條款規定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進行仲裁,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目前,中國法院認為這種仲裁協議是有效的,儘管在2013年之前意見分歧。

 (1)2013年之前:兩個相反的職位

一種觀點否認這種仲裁協議的有效性,認為中國仲裁法承認的仲裁委員會不包括海外仲裁機構。 他們還認為中國政府沒有在海外開放仲裁服務市場。 [3]

例如,在2004年的祖布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SPC)認為當事各方同意適用ICC仲裁規則並在上海進行仲裁時,該仲裁條款無效。 [4]之後,中國法院在許多案件中證實了這一觀點,例如2006年DMT案,[5] 2009年Salzgitter案,[6]和2011年江蘇省對外貿易公司案。 [7]

另一種觀點支持該仲裁協議的有效性,認為應廣泛解釋“仲裁委員會”一詞,並且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進行仲裁沒有法律障礙。 [8]

例如,2004年9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了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各方同意適用《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並在北京進行仲裁。 [2009]之後,在10年XNUMX月的“杜弗爾科鋼鐵公司”案中,法院還作出判決,要求執行國際商會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決。 [XNUMX]

 (2)2013年以後:從分歧到融合

2013年11月見證了一個里程碑事件。 關於“關於申請人安徽隆力德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和被申請人BP Agnati SRL申請確認仲裁條款有效的指示說明”(《關於申請人安徽省龍利得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在雙方同意由國際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證明了該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XNUMX]

此後在其他情況下也確認了這一立場。 在“大成工業氣體”案(2020年)中,法院持有有效的仲裁協議,規定由上海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進行仲裁。 [12]

2.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提供的仲裁裁決是外國裁決還是中國裁決?

如果這些裁決被視為外國裁決,則中國法院應按照《紐約公約》進行複審,而如果將其視為中國裁決,則應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進行複審。 在布倫特伍德案中,法院採取了後一種態度。

此前,在上述“ Duferco鋼鐵公司”案(2009)中,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將ICC在中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視為非國內仲裁裁決,並裁定承認並執行第1條第(1)款紐約公約》。

顯然,布倫特伍德案糾正了2009年“杜弗爾科鋼鐵公司”案中的方法。 這是中國法院第一次將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內地作出的仲裁裁決定性為涉外中國仲裁裁決,並澄清應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進行審查和執行。

三, 向外國仲裁機構開放中國大陸市場

2019年13月,上海宣布允許外國以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仲裁機構在上海自由貿易區的臨港特區進行註冊登記以設立仲裁機構。 [2019] XNUMX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支持上海做法的文件。 (請參閱我的較早版本 發表 (詳細討論上海政策)[14]

2020年15月,中國國務院表示,允許外國著名仲裁機構和爭端解決機構在北京設立辦事處,以提供仲裁服務。 [XNUMX]

由於已經在上海和北京設立了辦事處,因此這些機構的仲裁裁決應被視為與外國有關的中國裁決,而不是外國仲裁裁決。 當中國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時,法律依據將是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而不是《紐約公約》。

這意味著中國法院可以拒絕執行仲裁裁決,也可以擱置仲裁裁決。 司法審查渠道更加多樣化。 因此,此類仲裁裁決將受到中國法院的更嚴格監督,這對於海外仲裁機構而言可能不是一個好消息。

對於當事方,如果他們在仲裁協議中選擇外國仲裁機構,同時選擇在中國大陸的仲裁地點,則需要提前了解中國的監管標準。

對於仲裁員,尤其是外國仲裁員,他們可能對中國的司法審查缺乏了解,他們需要充分考慮中國法院將來進行潛在審查的影響。

 

 

 


[1]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

[2]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仲異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

[3] 康明:《我国商事仲裁服务市场对外开放问题初探——兼与生长同志商榷》,载《仲裁与法律》2003年第6期;李健:《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不可行》,载《法学》2008年第12期。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23号。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154号裁定书。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三初字第2-1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15号裁定书。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夏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比利時產品有限公司確認經銷協議仲裁條款效力的請示的複函》,(2009)民四他字第5號。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薩爾茨吉特·曼尼斯曼國際有限公司與江蘇省對外經貿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仲裁協議效力的複函》,(2011)民四他字第32號。

[8]王增長:《國際商會仲裁院能否在中國內地進行仲裁?》,載《仲裁與法律》 2003年第6期。

[9]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廈民認字第81號裁定書。

[10]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甬仲監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

[11]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他字第13號。

[12]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特83號民事裁定書。

[13]上海市司法局《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管理辦法》(2019年11月)。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19〕31號)。

[15]國務院《關於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的批复》(國函〔2020〕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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