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 1985年頒布,分別於2002年、2009年、2013年、2021年修訂。 最新修訂於 29 年 2021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75 篇文章。 該法旨在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關鍵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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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 國有草原的,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佔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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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下列地區設立草原自然保護區:草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分佈範圍; (三)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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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畜牧數量以可採草為基礎,保持草產量與畜牧數量平衡的製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草原承載力超標,防止過度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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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從事營利性旅遊活動,應當遵守草原保護、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劃,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草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草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草原植被。
封面照片作者: 強大的指揮官 (https://unsplash.com/@mightycommander) 在 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