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2021月XNUMX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印發《建議》 《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破產程序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破產程序條例(條例)) 徵求公眾意見至 28 年 2021 月 XNUMX 日。
在適用範圍上,住所地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應付債務,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適用本辦法。顯然缺乏償還債務的能力。
相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該條例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擴大了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范圍。 與《企業破產法》相比,《條例》將債務人的範圍從單獨的企業法人擴大到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二是管轄進一步集中。 《條例》明確,海南自貿港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屬於海南自貿港破產專業司法機構專屬管轄的案件。
在此之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賦予海南更大的立法權。 該條例通過對《企業破產法》的突破體現了其立法權限的擴大。
封面照片作者: 帕維爾·羅夫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