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此處了解更多信息 中國的案例係統.
最高人民法院(SPC)發布了 案例指導規定實施細則 (《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於2015年XNUMX月發布,進一步闡明了指導案例係統的工作原理。
I.指導案例是什麼樣的?
指導案例由標題,關鍵詞,要點,法律規定,事實,保留和基本原理組成,並附帶註釋,包括法官的姓名。
根據“關於編寫和提交指導性案例的意見和示例草案SPC頒布的“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及樣稿”:
1.標題由當事方的名稱和訴訟原因組成。
2.關鍵字通常不超過七個。
3.重點摘要通常應總結為一個段落,簡要總結和提煉指導案例中包含的重要規則,思想或方法,這些指導原則或思想或方法可指導類似案件的審判。
4.法律規定應列出與判決要點最相關的法律和規定的數量。
5.事實應準確,簡潔地反映案件的基本情況。 應針對與判決重點相關的事實,情況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詳細說明。
6.控股公司應簡要描述訴訟程序和結果。
7.理由應詳細說明法院裁決的正確性和公正性,並著眼於案件的主要問題或意見分歧。 此處的基本原理可以適當地補充但不與原始判決中所述的理由相抵觸。
綜上所述,要點,事實,要點和理性都必須準確,簡潔。 換句話說,指導性案例不是判決的原始內容,而是簡短的版本。 此外,指導性案例的編撰者可以根據原始案文在法院開庭的理由中添加自己的觀點(理性)。
二。 如何運用指導案例
1.比較事實並參考判決要點
如果在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懸而未決的案件與某指導案類似,則法院應參照該指導案的判決要點作出裁決。
正如一些最高法院法官指出的那樣,中國指導性案例與其他國家判例之間的區別在於判決是否有明確的要點。 [1]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要點”部分中概述了中國指導性案件製定的裁決規則,法官可以直接參考; 判例法國家的法官需要從先例中總結出核心基礎和理由,然後將其應用於正在審理的案件中。
2.指導性案例不得作為法律依據
法院參照指導性案件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以指導性理由為依據,但不作為法律依據。
這是因為中國是成文法國家,在那裡只能根據法律作出判決,而不能根據案件作出判決。
但是,《指導性案例》為法官提供了參考,因此可以將其作為擁有法院判決的重要原因。 這不僅可以增強判決的說服力,而且可以在司法文件中陳述法官在作出判決時的思想和理由,從而提高判決的透明度。
3.法官應引用判決書的要點
法官打算在司法文件中引用有關指導性案件的,應當在判決依據中明確提及指導性案件的編號和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認為,公開判決書中的要點符合司法公開和透明的要求,也有利於法官的公眾監督。[2]
三, 指導性案例的退出機制
指導案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廢除,不再具有指導作用:(一)與新法律,行政法規或司法解釋相抵觸的; 或(1)用新的指南盒代替。
通常,在判例法管轄權中,推翻先例並不一定意味著它是無效的。 通常,先例是否具有約束力是由引用它的法官確定的。
但是,在中國,指導性案例更多是法院對前沿法律問題的探索。 因此,它們很容易過時並被法律正式製定的規則所取代。 此外,指導案例致力於統一法律適用。 如果新舊案件之間存在衝突,則它們將無法發揮作用。 在此基礎上,中國設計了此類案件的退出機制。
[1] 郭锋,吴光侠,李兵:《〈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5(17):30-36.
[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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