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儘管國際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尚不明確,但中國法院仍在積極執行國際人權條約。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規定國際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因此,關於是否可以將國際人權條約適用於案件的司法觀點存在分歧。 然而,近年來,中國法院積極執行國際人權條約的案件很多。
戴瑞君博士在《人權》(1年第2020期)上發表的《對國際人權條約的司法適用在中國的司法適用研究》一文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種情況。
一,案件概況
到目前為止,中國已批准了六項聯合國核心人權條約,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殘疾人權利公約》,並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尚待批准。
在中國,截至22年2018月57日,當事方或法院援引了至少XNUMX起案件的國際人權條約。
援引了中國批准的六項核心人權條約。 其中最常援引的是《兒童權利公約》,在20個案例中被引用。 此外,在11起案件中援引了《世界人權宣言》。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還沒有批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9起。 此外,有些案件提到了不止一項國際條約。
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在七個案件中未提及當事方就主動援引了國際人權條約; 檢察官在一個案件中; 並由當事方處理了49起案件。 在當事方援引國際人權文書的49個案件中,法院對其中8個的援引作出了回應,但在其餘41個案件中迴避了這一問題。
二。 案件的特點
涉及在中國法院適用國際人權條約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援引國際人權條約的情況
雙方主要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援引人權條約:
(一)直接根據國際人權條約提出訴訟請求的;
(2)援引國內法和國際人權條約,以增強其主張的說服力;
(三)以國際條約為證據證明其權利。
2.法院援引國際人權條約的案件
考慮到中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如何援引國際條約,儘管法院主動援引國際人權的案件只有七起,僅佔樣本的12.3%,但這種現像是一個突破性的發展。
法院在以下情況下援引國際人權條約。
(1)沉默國內法時援引國際條約
在一宗代孕子女監護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中國法律對此問題保持沉默,因此,法院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定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孩子。 (見關於審理陳穎與羅榮庚之間子女監護權糾紛的民事裁定[2015]滬民中忠民第1號([56]滬一中少民終字第2015號陳鶯訴羅榮耕監護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2)在國內法的指導下優先考慮國際條約
在離婚子女撫養權爭議中,法院認為,參照《對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法律的法律》和《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兒童權利公約》應為優先考慮,因此認為,如果孩子與母親同住,對孩子更有利。 (請參見[2013]民事判決書胡民二(民)鐘第2號,關於弗蘭克·迪XXXXXX與董的離婚糾紛([1661]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013號,弗某某·狄狄某某與董某某離婚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3)援引國際條約和國內法
當國際條約和國內法都對某個問題作出規定時,法院會同時援引它們。 例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中,法院認為,中國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婦女權益法和聯合國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均由中國加入。為兒童的生活提供特殊保護。 (參見[2017]粵刑0115行初字第255號,關於楊某和馬某的故意殺人罪([2017]粵0115刑初255號楊某甲,馬某故意殺人案刑事判決書))
(4)在與國際條約一致的情況下適用國內法
例如,在一項保險賠償案中,法院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均反映了《兒童權利法》中規定的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然後根據國內法作出判決。
3.法院對當事方援引國際條約的回應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忽略了當事方援引國際條約或逃避該問題。 在少數情況下,法院基於以下理由對援引給出了負面評論:
(1)如果當事各方以國際條約為證據,法院認為它與案件的事實無關。 (見[2014]蜀行初字第00023號行政判決書[2014]行政判決書;關於李鵬與被告人之間糾紛的行政判決書[00023]京2018行中第01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849]京2018行終01號李鵬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案行政判決書)
(2)如果當事方根據國際人權條約提出索賠,則法院認為此類索賠不屬於法院的管轄權。 (見葉雪青與義烏市佛堂縣人民政府關於葉雪青與人民政府爭議的行政裁定[2016]浙行審[834]號民事判決書); [2016]川民民第01號,關於張玉柏與成都市金牛區人民醫院之間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11274]川2016民終01號張玉柏與成都市金牛區人民醫院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3)法院認為,國際人權條約應轉化為國內法,因此不能直接適用。 (見[2018]渝05民中2067號民事判決,關於鄧德波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產品責任糾紛([2018]渝05民終2067號鄧德波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三, 我們的評論
在中國,一直存在關於中國法院應如何適用國際條約以及如何將國際條約納入中國法律體系的討論。 到目前為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未明確表態。 戴瑞軍博士收集的案件可能有助於我們觀察當事方對適用國際條約的需要以及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的處理方式。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