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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如何確定在承認外國判決方面的事實對等?

星期二,16年2019月XNUMX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澳大利亞法院承認兩項中國判決,但拒絕了一項判決。 澳大利亞的情況可以幫助我們分析 事實上的 互惠由中國法院在承認外國判決時確定。

的定義 事實上的 中國承認外國判決所採用的互惠性過於簡單和模糊,從而導致地方法院的觀點不一致,判決的可預測性不足。 我們有必要探索的具體含義 事實上的 互惠。

1.澳大利亞的三宗案件

從2017年到2019年,在澳大利亞發生了三起有關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案件。 在前兩個案例中,中國的判決得到承認和執行; 而在最近的一項判決中,中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被否認。

這三種情況如下:

•19年2017月2017日,在Liu v Ma&Anor [810] VSC XNUMX一案中,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認可並執行了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的判決。

•於27年2019月2019日,在蘇州海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Zhao&Ors [110] VSC XNUMX一案中,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認可並執行了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判決。

•30年2019月2019日,在Xu v Wang [269] VSC 30(2019年XNUMX月XNUMX日)一案中,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拒絕承認並執行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寧波判決被拒絕,因為中國判決債權人濫用程序。

根據這三個案例,我們還能相信中國和澳大利亞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方面建立了對等關係嗎? 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

為了闡明這一問題,我們需要探索中國的互惠標準和宗旨。

2.互惠的標準和宗旨

根據一個 文章 由宋建禮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院網站上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司法解釋第五稿》中,這三個標準是: 事實上的 互惠, 法理上 提出了互惠和推定互惠。 如果滿足任何一項標準,則應認為存在對等關係:

  • 事實上的 互惠:外國有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
  • 法律上 互惠:根據作出判決的國家/地區的法律,在相同情況下,中國法院的判決可以被外國法院承認並執行;
  • 推定互惠:在中外司法協助共識的基礎上,可適用互惠原則。

事實上的 互惠是目前中國實踐中採用的唯一標準。 但是,在上述司法解釋草案和有關法院判決中,事實上的對等定義太簡單:外國已經承認並執行了中國的判決。 就是這樣。 這將導致:

首先,在字面意義上存在一個錯誤 事實上的 互惠,即“外國有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這一表述不能解決在外國存在兩種先例的情況:一種承認中國的判決,另一種拒絕同時作出。

其次,中國地方法院在申請時的慣例 事實上的 互惠不一致。 例如,2011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中韓缺乏互惠為由拒絕承認韓國的判決,儘管據稱當事各方已提供證據證明韓國承認中國的判決。 1999年。相比之下,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認2019年兩國之間的對等關係基於對韓國1999年對中國判決的認可。

為了探索標準 事實上的 互惠更清楚地表明,我們認為我們應該首先研究事實上的互惠的目的。 為此,我們可以參考 法理上 中國法院正在考慮的互惠和推定互惠,因為有更多可用的細節。

首先,從 法理上 互惠。 根據宋法官的文章, 法理上 互惠是指中​​國法院可以合理地假定,在相同情況下,根據外國法律,中國的判決將在外國得到承認。 因此,中國法院需要的是合理假設的基礎,例如外國法律。

第二,從推定互惠開始。 根據 南寧聲明 推定互惠是指如果沒有外國法院以互惠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先例,則推定存在互惠。 實際上,推定互惠原則也是中國法院做出合理假設的基礎,但該原則的重點是“沒有互惠理由的拒絕先例”。

從本質上講,這三種互惠性測試都是供中國法院獲得合理假設的基礎,即 事實上的 互惠基於先例, 法理上 互惠是基於法律的,推定互惠是基於沒有拒絕的先例的事實。 這三個方面的核心在於合理的假設:在相同情況下,中國的判決是否可以在國外得到承認。

因此,即使外國法院拒絕承認中國的判決,而如果在與根據中國判決及其拒絕理由進行的審查相同的情況下,中國法院也將拒絕該外國的判決,則該外國法院也應拒絕該判決。先例不會導致中國法院否認兩國之間的對等關係。

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相同的情況”? 沉鴻宇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的沉紅雨認為,在沒有國際條約的情況下,兩國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條件來承認外國的判決; 因此,只要實質性條件相同,就將被視為“相同情況”。[1]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從中國法院的互惠目的出發,我們的標準是 事實上的 互惠應該是:如果外國地方法院承認中國的判決,並且根據該外國法律制度,中國法院可以合理地相信,將來在相同的情況下,該判決可以在該外國的所有法院中得到認可,那麼中國法院將發現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

3.互惠的領土範圍

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對中國判決的承認,是否意味著中國與維多利亞州建立了對等關係,或者中國與澳大利亞聯邦建立了對等關係?

中國學者在中美之間是否建立對等關係方面存在分歧,因為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每個州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這意味著儘管美國的一個州已經承認中國人。判決後,美國其他州仍可能拒絕這樣做。 澳大利亞也是聯邦制國家,那麼在中澳互惠問題上會不會發生類似的爭端? 可能不會。

我們認為,根據上述準則, 事實上的 互惠,如果聯邦國家的地方法院承認中國的判決,並且根據該外國的法律制度,中國法院可以合理地相信,將來在相同的情況下,中國的判決也可以在該國的其他法院得到承認,那麼中國法院將能夠確定兩國之間的對等關係。 否則,中國法院不會這樣做。

這要求我們檢查聯邦國家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律體系,或者換句話說,承認中國判決的依據的法律是否適用於整個國家。

至少對於澳大利亞來說,答案是相對簡單的,因為在澳大利亞只有一種普通法制度。

根據《澳大利亞憲法》第73條,聯邦高等法院應管轄州最高法院或任何其他州法院的上訴。 在Lange訴澳大利亞廣播公司一案中,澳大利亞聯邦高等法院指出:隨著澳大利亞聯邦的成立以及美利堅合眾國的成立,有必要將基本的普通法概念和技術適應於聯邦政府體系體現在成文的,僵硬的憲法中。 澳大利亞的結果與美國的結果不同。 在澳大利亞,只有一部普通法被本法院宣佈為終審法院。 與美國的情況相反,整個澳大利亞各州和地區都存在的普通法並沒有分成不同的法學體系,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受不同的權威解釋。 

因此,維多利亞州的普通法與澳大利亞其他州和領地的普通法一致。 如果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根據普通法認可中國的判決,那麼就有理由相信,將來在相同的情況下,中國的判決將在其他澳大利亞法院得到認可。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和澳大利亞已經按照《公約》的標準和宗旨建立了互惠關係。 事實上的 互惠。    

4.拒絕的先例

儘管澳大利亞承認了兩項中國判決,但它也有拒絕最近發生的中國判決的先例。 那麼,中國和澳大利亞之間仍然存在對等關係嗎?

我們認為,根據上述準則, 事實上的 互惠,如果外國法院拒絕承認中國的判決,但根據其根據中國判決及其拒絕理由進行的審查,中國也將在相同情況下拒絕承認該外國判決,那麼該先例將不會導致中國法院否認兩國之間的對等關係。 

在Xu v Wang [2019] VSC 269一案中,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以中國判決債權人濫用程序為由拒絕承認中國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徐先生和王先生髮生了貸款糾紛,徐先生請王先生償還貸款。 為此,徐先生於2014年9月在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對王先生提起訴訟。同時,出於同樣的原因,徐先生在中國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了王先生。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2016月2017日作出判決,徐先生於XNUMX年XNUMX月獲得判決。但是,徐先生沒有將有關中國訴訟的情況告知王先生,也沒有告知中國法院聯繫方式。王先生中國法院以無法與王先生取得聯繫為由,以公開公告的方式將程序送達了王先生,並作出了缺席判決。 維多利亞最高法院直到XNUMX年XNUMX月才對中國的這一案件一無所知。從那時起,徐先生向維多利亞最高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中國的判決。

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基於以下理由拒絕承認該判決:

首先,在確定了《中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以公告形式提供服務的規定之後,發現徐先生隱瞞王先生的聯繫方式導致了中國法院以公告形式進行服務,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CPL的規定。 由於徐先生曾在澳大利亞對王先生提起訴訟,而中國法院正在審理中,澳大利亞的訴訟仍在進行中,因此,徐先生與王先生取得聯繫沒有任何麻煩,但徐先生從未與王先生取得聯繫。向王先生介紹了在中國的訴訟。

其次,徐先生提到的一些重要文件尚未提交中國法院。 儘管徐先生辯稱他沒有義務按照中國的民事訴​​訟程序向中國法院提交文件,但維多利亞最高法院認為,這些文件是否在案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應由中國人進行審查。評委。 

第三,徐先生在澳大利亞法院提起訴訟後,在未通知中國的情況下向中國法院秘密提起訴訟,這浪費了澳大利亞法院的司法資源。 徐先生隨後向澳大利亞法院申請承認中國的判決,這完全是對澳大利亞法院的不尊重。 

因此,維多利亞最高法院拒絕承認中國判決的理由主要涉及三個問題:送達程序,欺詐和並行程序。 根據中國和其他國家過去締結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判決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以及宋法官提到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司法解釋草案,中國法院還將審查這些問題。作為外國判決中的程序,欺詐和並行程序的服務。 因此,就這些條件而言,中國與澳大利亞保持一致。

換句話說,如果中國判決不符合上述拒絕理由,則仍然可以得到澳大利亞法院的承認。

因此,我們認為澳大利亞拒絕承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會影響中澳之間的對等關係。

5.我們的評論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法院並未明確規定 事實上的 互惠,導致許多無法預測的情況。

例如,美國的州法院認可了中國的判決,而在另一個州,則可能不會認可相同的中國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國法院認定中美之間存在對等關係,那似乎與 事實上的 互惠。 那麼中國法院應該如何審查美國的判決呢?

此外,如果外國對中國的判決採用比中國採用的準則更嚴格的標準,並對判決進行實質性審查,則承認符合要求的判決,但將來大多數其他中國判決可能不會得到承認。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國法院認定兩國之間存在對等關係,儘管這符合當前的做法 事實上的 互惠,似乎與宗旨不符 事實上的 互惠。 

因此,最佳實踐應該是SPC統一對等關係的確認。 例如,一方面, 事實上的 互惠應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澄清; 另一方面,應及時收集和整理各國的條約,法律和判決,以事先確認中國與外國特別是中國的主要貿易夥伴,例如美國之間是否存在對等關係。 ,因此,由於地方法院人員不足,降低了確定互惠關係的成本。

 

 

[1] 沈红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8(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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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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