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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如何審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

16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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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2020)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的適用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司法解釋,以明確審理此類案件的方式。

In 較早的帖子,我們在2019年引入了中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以更好地保護商業秘密。

除了立法,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了司法解釋,“關於商業秘密侵權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關於審理理財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以便為當地法院提供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統一標準。案件。

這些規定的要點如下:

1.商業秘密的定義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條第9款,“商業秘密”一詞是指商業信息,例如技術信息和運營信息,這些信息是公眾所不知道的,具有商業價值,並且已經受制於商業秘密。權利人的適當保密措施。

這些規定對“商業秘密”一詞提供了詳細的解釋。

(1)什麼是技術信息和運營信息

該規定的第一條解釋了技術信息和操作信息。

技術信息包括與植物新品種的結構,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繁殖材料,過程,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以及與其相關的文件有關的信息。

運營信息包括與業務運營有關的想法,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品,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

(2)什麼是“不為公眾所知”

首先,本條款在第3條中解釋了“不為公眾所知”:在發生涉嫌侵權時,相關人員通常不知道並容易獲得的信息。

此外,第4條列舉了五種情況,法院可以認定有關信息已為公眾所知,例如,該信息已公開或已成為行業慣例。

(3)什麼是“根據適當的保密措施”

《規定》第五條解釋,法院應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性,專利權的對應關係,查明權利人是否採取了這種保密措施。具有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和權利人的保密意願。

然後,第6條列舉了七種保密措施的情況,例如簽訂保密協議,限制對保密信息的訪問以及將保密義務告知另一方。

(4)什麼是“商業價值”

《規定》第七條規定,“商業價值”一詞是指權利人尋求保護的信息,如果不為公眾所知,具有真實或潛在的商業價值。

2.員工侵犯商業秘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第9款規定,如果一方從權利持有人的僱員/前僱員那裡獲得了權利持有人的商業秘密,則該當事方也應被視為侵犯了該權利持有人的商業秘密,同時知道該僱員是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 

規定第11條規定,上述僱員包括公司的管理人員或普通僱員。 第十二條列舉了法院在判斷僱員是否有權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時應考慮的因素。

3.商業秘密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鑑於公眾不知道商業秘密,法律沒有規定保護期限,因此,《規定》第11條規定,法院下令的停止侵權行為的期限通常應持續到商業秘密形成之時為止。眾所周知。

(2)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首次在中國侵犯商業秘密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即法院可以命令侵權人作出相當於權利人損失或權利人損失的XNUMX-XNUMX倍的賠償。侵權者的收入。 如果法院無法確定賠償金額,則可根據侵權的嚴重程度處以最高人民幣XNUMX萬元的賠償。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瞭如何根據商業秘密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

第20條還規定法院如何確定侵權的嚴重程度,從而確定XNUMX萬元以內的賠償額。 要考慮的因素尤其包括商業秘密的性質,其商業價值,研發成本,創新程度,它們可以帶來的競爭優勢,侵權者的主觀過錯以及由此產生的後果。

(3)歸還或銷毀

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法院一般應支持權利人要求退還或銷毀商業秘密載體,並刪除在侵權人控制下的商業秘密”,其目的是剝奪侵權人的犯罪能力。侵權,以減少/消除再次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的風險。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未提及該責任,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停止侵權”的具體做法的擴展解釋。

4.訴訟中的商業秘密保護

權利人訴諸訴訟時往往會感到擔憂,其中一項關注是訴訟活動中的秘密洩露。 在司法實踐中,在包括證據保全,發現和法證檢查在內的法院程序中,洩露或什至非法披露商業秘密的風險甚至比侵權本身更高。

因此,《規定》第21條要求法院在訴訟活動中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要求當事人對披露承擔責任,並在適用的情況下施加刑事處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要求當事人訂立保密協議,作出保密承諾或者命令當事人履行保密義務”的措施。裁定”。 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適當的法律責任。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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