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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官如何尋找類似案件-指導性案件和類似案件系列(3)

07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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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此處了解更多信息 中國的案例係統.

對於中國法官而言,發現類似案件是一項陌生且具有挑戰性的任務。

然而,本 指導案例係統(指導性案例制度)和 相似案件檢索系統分別於2010年和2020年建立的(類案檢索制度)要求他們面對這一任務。

2010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指導性案件製度,要求法官在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件的要點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建立了類似案件檢索系統,要求法官檢索與待決案件“在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方面具有相似性”的類似案件,並決定是否做出判決通過參考類似的情況。

由於中國法律體系主要由成文法構成,缺乏判例法文化,因此中國法官在類比方法方面經驗不足。 因此,在過去十年中,各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系統的方法來發現類似案件。

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明確的答案。 2020年的類似案件檢索系統提出了更迫切的有效方法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志法官在2013年發表的一篇文章中詳細闡述了他的想法,即認為“基本事實是相似的”,這可能有助於我們理解中國法官對這一問題的看法。

本文的主要觀點歸納如下。

當法官參考指導性案例做出判決時,第一步是從採用相同法律規定的指導性案例中找出與待決案例最相似的指導性案例。 這就要求法官比較未決案件和指導案件中的事實,以確定它們的相似性。

只有在未決案件和指導案件的必要事實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時,才可以將它們視為相似: 

(一)未決案件的一切必要事實與指導性案件確定的必要事實一致; 和

(2)未決案件與指導案件之間的其他差異不足以排除或推翻上述法定評估。

這些條件闡明瞭如何從肯定和否定方面確定必要事實的相似性。

經過比較,如果懸而未決的案件與指導性案件之間的必要事實符合兩個基本條件,則可以認為這兩個案件的事實相似。 法官可以應用指導案例中闡明的規則,以在與該指導案例類似的未決案例中如何應用某些法律規定。 

顯然,問題的癥結是如前所述的“必要事實”,指法官必須依法對案件的要點或有爭議的問題作出結論的某些事實。 就必要事實而言,待決案件應與指導案件相似,但就所有事實而言,未必相同。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通常很難將未決案件的事實與特定指導案件的必要事實完全匹配。 此時,法官需要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減少或擴大必要事實的範圍,以便在這兩個案件之間找到盡可能多的比較點。

如果未決案件的事實與兩個或兩個以上指導性案件相似,則法官需要自行決定選擇一個具有相同事實或與該待決案件具有最高相似性的案件作為參考。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自己的決定來確定比較點和案件事實之間的相似性。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綜合考慮這兩個案件和其他方面的必要事實,例如案件中反映的法律關係,案件背後的訴訟目的,判決的依據,當時的社會環境。 ,判決的社會影響,事實分析,最新的學術成果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於同治大法官的觀點,法官在選擇類似案件時必須運用酌處權。 但是,指導案件系統和類似案件檢索系統在許多方面旨在限制法官在解釋法律時的酌處權。 這指出了這些系統的悖論,SPC在進一步探索系統時可能需要解決這些悖論。

 

Ferdinand(https://unsplash.com/@ferdinand_feng)在Unsplash上​​的照片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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