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零工經濟容納了大量工人,緩解了中國在 COVID-19 爆發後面臨的就業壓力。
- 隨著涉及零工經濟工人的訴訟增加,中國法院現在在確定零工工人是否是僱員以及誰是雇主方面面臨困難。
- 2021年XNUMX月新出台的政策將勞動關係歸入一般民事關係與勞動關係的第三類“準勞動關係”之下。
- 中國的零工經濟主要出現在共享經濟平台上,這些平台通常提供外賣服務(如美團、餓了麼)或按需乘車服務(如滴滴)。
Gig 工作者,例如送貨員、快遞員或司機,有機會從這些平台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服務。
那麼,零工可以作為正式員工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嗎?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發表的一篇文章談到了這個問題。
文章標題為“新僱傭狀態下平台與零工勞動者僱傭關係法律性質界定規則《新大學形態下平台用工關係法律性質的規則規則》於23年2021月XNUMX日發表在《人民法院報》上。
本文的重點如下:
一、中國零工經濟的崛起
根據國家信息中心2021年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1)》(《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1)》),截至6.31年,中國共享平台企業從業人員已達2020萬人左右。
根據中國外賣平台美團的數據,2020年上半年其員工總數為2.952萬人; 根據另一家外賣平台餓了麼的數據,其員工總數約為3萬。
零工經濟容納了大量工人,緩解了中國在 COVID-19 爆發後面臨的就業壓力。
二、 零工經濟困擾中國法院
1. 涉及零工經濟工人的訴訟增加
2018年至2020年,中國經濟最發達的四個地區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法院共審結外賣、快遞等零工經濟一審民事案件2,000餘件。
此類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加。
2. 難以確定此類工人是否為僱員
與傳統的僱傭關係相比,零工經濟中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上享有靈活性和自主權。
一般來說,零工可以決定是否接單、何時接單、接單、何時休息,這為他們提供了工作時間的靈活性。
因此,這種僱傭並不像傳統僱傭關係那樣具有強烈的人格和組織從屬性。
但平台往往通過特定的算法邏輯、用戶評分等管理手段,對工人的工作績效和薪酬進行監督和控制。
因此,這使得共享經濟平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零工,這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下的當事人關係。
3. 難以確定誰是雇主
平台通常通過以下方式與零工建立合作:
A.平台與零工簽訂普通民事合同,而非勞動合同;
B. 平台與實際僱傭零工的供應商合作;
C、平台要求勞動者註冊為個體工商戶,然後平台與個體工商戶簽訂普通民事合同。
D. 平台設立多個關聯公司,分別負責合同簽訂、車輛提供、報酬支付、押金收取等工作。
此外,平台的供應商可能會進一步將業務外包給另一個最終僱傭零工的承包商。
這種做法使法院難以確定誰應為零工承擔雇主義務。
三、 筆者對中國零工經濟就業現狀的看法
1. 中國法院需要一套確定就業狀況的規則
筆者認為,有必要為法院提供一套規則來解決上述困境。
作者建議此類規則應具體說明:
A. 原則上,法院應根據合同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
B. 雙方訂立的合同與真實法律關係不一致的,法院應維持真實法律關係。
例如,雖然零工只與平台簽訂了一般民事合同,但法院對平台推卸勞動法義務的意圖應保持謹慎。 因此,法院應審查平台與零工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而不是只關注書面合同。
具體而言,法院應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A、對合同進行審查,確定合同是否只是表面上的一般民事合同,實質上是勞動合同;
B. 檢查零工工人的工作狀態,以確定他/她的工作狀態是否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員工工作特點。
2.個人與企業的新關係
傳統上,根據中國法律,個人與企業建立合作通常有兩種方式:
A、一般民事關係:雙方簽訂一般民事合同,個人與企業具有同等地位,相互合作,即企業既不管理個人,也不需承擔作為個人的義務。雇主;
B、就業狀況: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個人成為企業的員工,由企業管理。
實踐中,多數情況下,法院傾向於認定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合同為勞動合同,以盡可能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但是,中國政府2021年XNUMX月出台的新政策提出了另一種關係,即“準就業關係”。 該政策將其稱為“與僱傭關係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注:見我們之前的帖子“中國的網約車司機:不是員工,而是獨立承包商“)
這種“準僱傭關係”一方面不承認零工已經落入僱傭狀態,另一方面要求平台承擔部分雇主義務。
該政策的目的是平衡平台和零工的利益,即雙方達成的妥協。
換言之,準僱傭關係成為一般民事關係與僱傭關係之間的緩沖地帶。
然而,這對中國法院提出了一個挑戰:法院應該如何區分僱傭關係和準僱傭關係?
作者認為,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個人、組織和經濟上都服從於雇主; 而在準僱傭關係中,工人在經濟上從屬於雇主,但在人格和組織從屬方面則不那麼從屬。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