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中國的出口急劇增加,跨境電子商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蓬勃發展,爭議也相應增加。
跨境電子商務已成為中國的主要貿易模式之一。 那麼,由此產生的糾紛如何解決?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中國的出口急劇增加,跨境電子商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蓬勃發展,爭議也相應增加。
浙江義烏是中國最大的小商品出口樞紐,不僅擁有規模龐大的實體批發市場,也是眾多客商通過跨境電商向世界各地出口商品的場所。 -商業。 因此,通過觀察義烏的此類案例,我們可以發現中國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典型情況。
2020年28月,義烏市人民法院(“義烏法院”)發表題為《國際貿易全面改革背景下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多方解決:跨境電子商務解決模式分析》的文章義烏糾紛”(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背景下跨境真相的解決——浙江義烏跨境電商熱點化解模式為分析對象)。 文章介紹了義烏法院對義烏跨境貿易糾紛解決的意見,發表於《人民司法》(人民司法)(2020年第XNUMX號)。
一、義烏跨境電子商務概況
據統計,截至2019年底,義烏電子商務經營者193,700萬家; 2019年全年,義烏網絡零售額158.4億元,快遞業務總量4.99億件。 其跨境電子商務規模僅次於廣州市,居全國第二。
二、 義烏跨境電商糾紛
義烏跨境電子商務糾紛主要分為知識產權糾紛和運輸合同糾紛兩大類。
一、知識產權糾紛
2016年至2019年,義烏法院共受理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案件3,434件。 其中,有的糾紛是出口商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引起的,有的則是出口商不熟悉各國知識產權規則,習慣用中國法律來評估跨境知識產權風險。交易。
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分為兩個子類:
(一)電子商務商戶糾紛
此子類別下有兩種類型。 第一類是中國出口商侵犯他人商標、著作權和專利權的案件,最為常見。
例如,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複製他人版權所有的圖片,用於商品展示、促銷,或者銷售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
第二類涉及侵犯中國跨境電子商務公司擁有的知識產權。 為了降低成本,許多中國出口商只有在花費大量資金推廣產品並從中獲得豐厚利潤後,才有動力或意識到為其設計申請專利,但其競爭對手可能已經申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以前在相同的產品上。
(二)貿易中介糾紛
義烏國際物流業務發達,物流公司、貨運代理、報關代理等中介機構數量眾多。 這些公司從事的產品可能涉及知識產權侵權。
2、運輸合同糾紛
物流是跨境電子商務完成貨物交付和交易的必要環節。 因此,物流糾紛在跨境電子商務中也非常普遍。
(一)因快遞延誤或丟失引起的糾紛
糾紛源於出口商未能按時交貨或買家未能及時收到貨物或因快遞公司原因造成貨物損壞。
由於跨境電商物流需要跨境運輸,過程複雜,距離較遠,交貨延遲和貨物損壞時有發生。 目前,發往非洲、東南亞等發展中國家的快遞,貨物的丟失、損壞率較高。
(二)運輸合同糾紛
運輸合同主要是出口商、採購商、物流公司之間因貨物運輸而產生的糾紛。
義烏是中國跨境貿易的物流樞紐之一,航空、鐵路、海運等發達。 此類糾紛主要產生三大類糾紛,即航空運輸合同糾紛、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海上運輸合同糾紛。
三、 跨境電商平台爭議解決
1.平台機制
義烏的出口商通常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上開設店鋪,例如阿里巴巴運營的在線市場速賣通。 此類平台提供在線爭議解決機制。
這些機制明確了糾紛發生後的責任認定、解決方案、處罰等,大量糾紛通過平台提供的機制解決。
但是,這些機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過於簡單。
為避免平台承擔連帶責任,平台規則制定時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過程較為簡單。 一般而言,平台經營者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和投訴後,即會認定經營者存在侵權行為,並採取相關措施,如刪除涉及侵權商品的網頁等。
事實上,一些被指控的權利人可能並不享有相關的知識產權。 例如,2019年,義烏法院以缺乏獨創性為由,在10餘起案件中拒絕支持被訴知識產權權利人。
因此,一些運營商會惡意投訴競爭對手。 平台採用的“通知-刪除”規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這些運營商的侵權成為可能。
(二)平檯面臨國外禁令的困境
跨境電子商務通過互聯網將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從國內延伸到國外,因此我國的跨境電子商務平檯面臨著國外法院對其發布的禁令。
但是,根據中國法律,未經承認的外國民事判決和裁決不能在中國直接執行。 目前,中國電子商務平台依據外國禁令對平台內經營者進行處罰的行為是否違反中國司法主權,司法實踐是否符合中國法院和中國企業都面臨的難題。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
事實上,阿里巴巴根據美國法院發布的強制性禁令,關閉了一家中國公司的阿里巴巴國際站賬號的案例已經出現。 看 較早的帖子,詳細討論中國法院如何不承認外國禁令。
2. 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除了平台提供的機制外,ADR 也是一種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 ADR 通常包括協商、仲裁和調解。
談判是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首選。 由於傳統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潛在成本高、週期長,談判有利於雙方快速解決爭議和後續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調解協議在中國往往被視為合同,不能強制執行。
而由於成本較高,仲裁可能不適用於爭議中小額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因此,根據筆者的調查,60%的企業表示,除了談判,他們沒有採取ADR方式。
四、 必須作為最後手段的訴訟
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只有在平台機制和ADR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會通過訴訟解決。
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往往是涉外糾紛。 以知識產權糾紛為例,很多外國權利人都會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義烏的一些跨境電商企業表示,他們收到了國外法院的傳票,但海外維權成本高昂,讓他們望而卻步。
跨境訴訟的成本往往很高,可能會超過貨值,因此超過80%的企業表示,在此類訴訟中,他們只能允許外國法院凍結其平台賬戶並扣押相關商品。
五,我們的評論
我們收到了很多讀者的郵件,他們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與中國出口商或物流供應商發生過糾紛。
我們發現,中國的貿易格局開始發生變化,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已成為主要貿易方式之一,零售和小額批發是主要形式。
這種貿易使外國雜貨商和消費者無需中間商的幫助就可以直接與中國出口商打交道。 因此,外國公司和個人開始自己思考如何解決與中國出口商的糾紛。
我們正在觀察此類爭議解決的發展。 義烏法院發表的文章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實證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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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