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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如何審查知識產權相關案件中的禁訴令申請?

26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頭像

關鍵要點:

  • In 華為訴 Conversant (2019)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最高法知民中732、733和734-1,是我國知識產權訴訟中首次發布相當於禁訴令的行為保全令。
  • 中國法院在審查禁訴令申請時,需要進行五要素檢驗,綜合考慮對中國訴訟的影響、下達命令的必要性、未下達命令的損害賠償、公開利益,國際禮讓。

2020 年 2019 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SPC)在華為訴 Conversant (XNUMX) 案中發布了中國知識產權相關訴訟中首個等同於禁訴令的行為保全令,確立了中國法院審查此類案件的規則。 (看 華為訴通曉 (2019)最高級法志民中732、733和734-1。)

一,案例背景 

1.中國一審

25年2018月1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三家關聯公司(以下統稱“華為”)分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對康思特無線授權有限公司提起三項訴訟。 , Ltd.(“Conversant”)就 Conversant 的三項專利,請求: (2) 確認華為沒有侵犯 Conversant 的該等專利; (XNUMX) 確定華為​​實施 Conversant 標準必要專利 (SEP) 的許可條件。

2. 德國訴訟

20 年 2018 月 XNUMX 日,Conversant 向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德國法院”)就涉嫌 SEP 侵權糾紛向華為及其德國關聯公司提起訴訟。 本案涉及的歐洲專利與中國一審涉及的中國專利屬於同一專利家族。

三、中國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16 年 2019 月 1 日,一審法院作出三項判決,分別裁定:(2) 駁回華為確認其未侵犯 Conversant 專利的請求; (XNUMX) 確定了華為實施 Conversant 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條件(包括特許權使用費)。

4、中國二審(終審)審理

Conversant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18年2019月XNUMX日受理並立案。

鑑於我國實行兩審制,二審也是終審。

5. 德國判決

27 年 2020 月 1 日,德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 (2) 華為侵犯了 Conversant 的歐洲專利; (3) 華為應停止侵權,如停止銷售相關產品; (XNUMX) Conversant 向華為提出的 SEP 許可使用費率不違反 FRAND 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判決確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是中國一審法院確定的18.3倍。

6、華為申請禁訴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禁訴令。

27年2020月XNUMX日,華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要求Conversant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不得申請執行德國關於停止侵權的判決。

28年2020月20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對三起案件發出禁訴令,支持華為的禁訴申請。 (參見 Huawei v Conversant, (732) Zui Gao Fazhi Min Zhong 733、734 和 1-XNUMX。)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因事態緊急,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決,未事先考慮康弗森特的意見。 知情者事後可申請複議。

7、知情人申請複議禁訴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複議裁定。

2年2020月XNUMX日,Conversant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述禁訴令。

4年2020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复議申請舉行聽證。

11 年 2020 月 2019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 Conversant 的複議請求。 (參見Huawei v Conversant, (732) Zui Gao Fazhi Min Zhong 733、734 和 2-XNUMX。)

8. 華為在與 Conversant 達成和解後撤回訴訟。

二審中,華為以已與Conversant達成和解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三起訴訟。

2年202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確認:(2)允許華為撤訴; (二)撤銷一審判決。

二。 法院意見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禁訴令中的意見

(1) 中國法律規定的禁訴令的性質是什麼?

華為申請禁止Conversant在中國最終判決作出前申請執行德國判決,屬於行為保全申請。

(2) 中國法院在審查禁訴令申請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法院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世。 被申請人申請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對在華訴訟的影響; 

ii. 是否確實需要發出行為保全令; 

三、 申請人因未作出行為保全令而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因作出行為保全令而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 下達行為保全令是否有損公共利益;

五、授予行為保全令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 和 

六. 應綜合考慮其他因素。

上述要求在下面的(3)至(6)中有明確規定。

(3) 被申請人申請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否對在中國的訴訟有影響?

中國法院應當首先審查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會對本案判決的審理和執行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而言,如果被申請人的相關行為可能妨礙審判或者給本案判決的執行造成困難的,可以對此類行為採取禁令救濟。 

在本案中,一旦Conversant申請執行德國停止侵權的判決並獲得批准,將使中國訴訟的訴訟程序和判決變得毫無意義。

(4) 是否真的有必要下達行為保全令?

中國法院應當考慮不下達行為保全令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或使案件判決難以執行等。確實有必要。

在這種情況下,華為本可以被迫同意德國判決中 Conversant 要求的特許權使用費,以避免根據德國判決停止涉嫌侵權(即停止銷售相關產品),這將使其實際上無法執行由中國法院確定的特許權使用費率,無論該費率是多少。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利益應該如何合理平衡?

如果不給予救濟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超過給予救濟的情況,中國法院應當認定臨時救濟是合理的。 同時,多餘的部分越多,臨時救濟就越合理。

本案中,暫時中止德國停止侵權的判決對Conversant造成的損害相對較小。 此外,中資銀行為華為申請行為保全提供了擔保,可以進一步保護Conversant的利益。

(6) 下達行為保全令會損害公共利益嗎?

中國法院應考慮下達行為保全令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 本案臨時救濟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七)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

中國法院應考慮國際禮讓。 也就是說,可以考慮案件受理的時間順序、案件的管轄權是否適當、對外國法院審判判決的影響是否適當等。

首先,中國法院比德國法院更早受理案件。 其次,暫時中止執行德國判決不會影響後續的德國訴訟程序,也不會減損德國判決的法律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議裁定的意見

Conversant在復議申請中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禁訴令限制了Conversant在德國法律下的權利,違反了中國法律規定的司法裁決的有效範圍僅限於司法裁決所在國的原則。被製造; 中國法院對德國的訴訟程序和判決的執行沒有管轄權; 該裁決還危及國際司法秩序,使外國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禁訴令不涉及德國訴訟中涉及的歐洲專利侵權的認定,也不對德國的判決或執行作出任何評估,也不干擾德國訴訟的實體裁決和約束力。德國的訴訟程序。 因此,該裁決不涉及對德國訴訟的管轄權。

(2)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禁訴令暫時中止執行德國一審判決的申請,並不等於否定德國判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決不影響德國的後續訴訟程序,也不減損德國判決的法律效力。 

(三)康師傅在本次復議申請中的訴訟請求與其先前的行為相矛盾。 在全球訴訟活動中,Conversant 主動向外國法院申請禁訴令,禁止特定當事人在中國法院提起相關訴訟。 從 Conversant 此前的行為來看,禁訴令似乎並未對中國法院的管轄權和國際訴訟秩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復議裁決中特別指出,華為與康沃森特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在全球範圍內進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基於商業考慮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置權,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禁訴令也應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尊重和執行。 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否認、規避或阻礙初始命令的執行。 特別是,不得向德國法院申請禁令以對抗最高人民法院的禁訴令的執行,否則,中國法院將對此類行為實施制裁,包括對其處以罰款和拘留( s) 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註釋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在我國知識產權訴訟中首次作出等同於禁訴令的行為保全令。

案件裁定明確了相當於禁訴令的行為保全的適用條件和因素,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禁訴令”制度進行了探索。 此後,中國法院在多起類似案件中採用了這一規則。

關於此案的更多評論,請參閱 Sophia Tang 撰寫的文章, 《中國的反訴訟損害:禮讓、務實和法治》 關於法律衝突。 網。

 

Photo by 滅霸帕爾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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