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審查程序可概括為申請破產、形式審查、受理申請、受理破產案件四個階段。
這個 發表 最早發表於 喬全球,致力於提供 諮詢服務 在中國相關的跨境貿易風險管理和債務催收方面。 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債務催收在中國的運作方式。
一、申請破產
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2. 進行形式考試
經形式審查後,由法院立案部門立案。
3. 接受申請
法院立案部門將案件移送破產審判庭審查受理條件,具體包括申請人資格、法院管轄、債務人無力償債情況、破產事由等。
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異議(如有); 法院認為必要時可組織聽證。
4、受理破產案件
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債務人的異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法院作出受理破產案件的書面決定,即正式啟動破產程序。
法院作出受理破產案件的書面決定後,該決定為終局決定,不得上訴。 但是,在法院作出不受理破產案件的書面決定後,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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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