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在“做生意2020”(“ 2020年報告”)。現在,我將繼續本報告中與執行合同有關的數據。
“執行合同”數據描述了各個國家商業爭端解決的質量,其中中國排名第五。
我將選擇幾個國家和地區作為樣本,並將其與中國的表現進行比較。
一,樣品選擇
我選擇了八個國家和地區作為樣本,包括美國,英國,法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和挪威。 其中,新西蘭,新加坡和香港是《 2020年報告》的前三名; 新加坡,韓國和挪威在執行合同的單一排名中排名前三; 英國和美國是英美法系的代表,而法國和日本是英美法系的代表。
2020年報告中中國及以上八個國家/地區的總體排名如下:新西蘭(1),新加坡(2),香港(3),韓國(5),美國(6),英國( 8),挪威(9),日本(29),中國(31),法國(32)。
這些國家/地區的執行合同按降序排列的唯一順序是:新加坡(1),韓國(2),挪威(3),中國(5),法國(16),美國(17),香港(31) ,英國(34),日本(50)。
下面,我將在執行合同的三個指標(即時間,成本和司法程序質量指標)中比較中國和其他八個國家/地區的績效。
二。 時間
時間指標反映了訴訟的效率,因此是“執行合同”排名中的重要評估因素。
在上述216個國家和地區中,新西蘭的總時間最好,為485天,而中國的時間最長,為XNUMX天。
|
Total |
備案和服務 |
審判與審判 |
判決的執行 |
中國(上海) |
485 |
35 |
210 |
240 |
美國(紐約市) |
370 |
30 |
240 |
100 |
UK |
437 |
30 |
345 |
62 |
法國 |
447 |
22 |
325 |
100 |
日本 |
360 |
20 |
280 |
60 |
韓國 |
290 |
20 |
150 |
120 |
香港 |
385 |
30 |
310 |
45 |
新西蘭 |
216 |
7 |
167 |
42 |
挪威 |
400 |
40 |
300 |
60 |
在分析每個訴訟階段的時間成本後,我發現在“提交和服務”和“審判和判決”兩個階段中,中國名列前茅,超過了除韓國和新西蘭之外的其他六個國家。 這表明中國在訴訟期間具有很高的審判效率。
但是,在“執行判決”階段,中國以240天的成本處於最底層,而其他國家/地區只需要中國時間的一半甚至1/6。 實際上,中國一直在努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但是直到今天,中國仍在努力(參見CJO的 以前的帖子).
三, 成本
成本指標對於顯示當事方的訴訟能力也非常重要。 世界銀行集團使用“成本(佔索賠價值的百分比)”作為評估指標。 下表中的每個項目都是一個百分比。
中國是成本最低的國家/地區之一,除挪威和韓國外,均低於其他國家/地區。 英國的訴訟費用已大大超過所有其他國家/地區的訴訟費用。
|
Total |
律師費 |
法庭費用 |
強制執行費 |
中國(上海) |
15.1 |
7.6 |
5 |
2.5 |
美國(紐約市) |
22.9 |
14.4 |
5 |
3.5 |
UK |
45.7 |
35 |
9.5 |
1.2 |
法國 |
17.4 |
10.7 |
2.7 |
4 |
日本 |
23.4 |
18.5 |
4.5 |
0.4 |
韓國 |
12.7 |
9 |
3 |
0.7 |
香港 |
23.6 |
19.5 |
3.1 |
1 |
新西蘭 |
27.2 |
22 |
2 |
3.2 |
挪威 |
9.9 |
8 |
1.3 |
0.6 |
律師費是成本差距的主要因素。 英國的律師費最高,而中國的最低。
IV。 司法程序質量指標
司法程序質量指數的總得分為18分,其中17個主要問題分為四個指標。 中國得分最高,為16.5分。
|
Total |
法院結構和訴訟程序 |
個案管理 |
法院自動化 |
替代性糾紛解決 |
中國(上海) |
16.5 |
5.0 |
5.5 |
3.0 |
3.0 |
美國(紐約市) |
15.0 |
5.0 |
4.5 |
3.0 |
2.5 |
UK |
15.0 |
4.5 |
5.0 |
3.5 |
2.0 |
法國 |
12 |
4.5 |
3.0 |
2.0 |
2.5 |
日本 |
7.5 |
3.0 |
1.0 |
1.0 |
2.5 |
韓國 |
14.5 |
3.5 |
4.0 |
4.0 |
3.0 |
香港 |
10.0 |
4.5 |
2.0 |
1.0 |
2.5 |
新西蘭 |
9.5 |
3.0 |
3.0 |
1.5 |
2.0 |
挪威 |
14 |
3.5 |
4.0 |
4.0 |
2.5 |
1.法院結構和訴訟程序
該指標包括以下五個主要問題:
(1)是否設有專門負責審理商業案件的法院或法院分庭?
(2)小額錢債法庭
一種。 是否有小額索償法庭或小額索償快速程序?
b。 如果是,是否允許自我代表?
(3)可以進行審前實習嗎?
(4)是否將新案件隨機分配給法官?
(5)在法庭上,婦女的證詞是否具有與男子相同的證據權?
中國對所有問題都表示“是”,而英國,法國,日本,香港和新西蘭並沒有將案件隨機分配給法官。 韓國,日本,新西蘭和挪威沒有商業部門或專門法院。
2.案件管理
評估該指標有6個主要問題:
(1)時間標準
一種。 是否有法律為民事案件中的關鍵法庭事件設定總體時間標準?
b。 如果是,是否為至少三個法庭事件設定了時間標準?
C。 在超過50%的情況下是否遵守這些時間標準?
(2)休會
一種。 法律是否規定了可以批准的最大休會次數?
b。 休會是否僅限於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
C。 如果存在休庭規則,是否在超過50%的情況下得到遵守?
(3)主管法院能否生成以下四份報告中的兩份:(i)處理報告的時間; (ii)清除率報告; (iii)未決案件的年齡報告; (iv)單例進度報告?
(4)是否在主管法院使用的案件管理技術中進行了審前會議?
(5)主管法院內是否有電子案件管理工具可供法官使用?
(6)主管法院內是否有電子案件管理工具可供律師使用?
中國祇對問題(2)(c)表示“否”,即“如果存在休庭規則,在超過50%的案件中尊重這些規則嗎?” 這表明中國法院沒有有效地遵循休庭程序的規則。 但是,其他國家在這方面也表現不佳。
未能達到此指標中每個問題標準的國家/地區如下:
問題(1):法國,日本(部分),韓國(部分),香港(部分),挪威(部分);
問題(2):中國(部分),法國,英國,日本,韓國,香港,新西蘭,挪威;
問題(3):美國;
問題(4):法國;
問題(5):日本,香港,新西蘭;
問題(6):日本,香港,新西蘭。
3.法院自動化
該指標分為4個主要問題:
(1)可以通過主管法院內的專用平台以電子方式提交初次投訴嗎?
(2)是否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處理向主管法院提出的索賠?
(3)可以在主管法院內以電子方式支付法院費用嗎?
(4)判決書的發表
一種。 是否通過官方公報,報紙,互聯網或法院網站上的公開出版物向各級公眾提供在商業案件中作出的判決?
b。 在上訴和最高法院級別的商業案件中作出的判決是否通過在官方公報,報紙上或在互聯網或法院網站上發布而向公眾公開?
中國對問題(1)表示“否”,這意味著中國法院在線提交的投訴尚未得到世界銀行集團的認可。 中國在法院自動化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進步,並引領了世界的發展方向,但似乎還有一段路要走。 目前,中國法院正在增加對該領域的投資,並已開始於2019年進行跨區域案件審理(即,當事方可向一個城市的法院提出申請,向其他城市的另一法院審理案件)。 可以預見,明年中國法院將在這方面表現更好。
以下是本指標中每個問題未達到的國家/地區:
問題(1):中國,法國,日本,香港,新西蘭;
問題(2):美國,日本,香港;
問題(3):日本,香港,新西蘭;
問題(4):英國,法國,新西蘭。
4.“多元化爭端解決”
該指標有兩個主要問題:
(1)仲裁
一種。 國內商事仲裁是否受合併的法律或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的合併的章節或部分所涵蓋的幾乎所有方面的管轄?
b。 除了涉及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商業糾紛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商業糾紛無法提交仲裁?
C。 通常由法院執行有效的仲裁條款或協議嗎?
(2)調解/和解
一種。 是否可以進行自願調解或調解?
b。 調解,調解或兩者均受合併的法律或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的合併的章或節所管轄,基本上涵蓋其所有方面(例如,定義,適用目的和範圍,指定調解人/調解人,啟動程序,控制流程,執行的原則)?
C。 是否有經濟動機鼓勵當事方嘗試進行調解或調解(即,如果調解或調解成功,退還法院申請費,所得稅抵免等)?
中國僅對問題(1)(b)表示“否”,即:“除了涉及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商業爭議之外,是否還有任何其他商業爭議無法提交仲裁?” 這意味著世界銀行集團認為,中國的仲裁尚未涵蓋所有應涵蓋的商業糾紛。
實際上,其他八個國家/地區也像中國一樣回答“否”,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可仲裁事項的範圍取決於每個國家/地區的需求。
以下是本指標中每個問題未達到的國家/地區:
問題(1)(b):中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韓國,香港,新西蘭,挪威;
問題(2)(b):英國,新西蘭;
問題(2)(c):美國,英國,日本,香港,新西蘭,挪威。
五,結論
與樣本國家/地區相比,中國不僅在大多數指標上均優於同類國家,而且在某些領域,特別是在“司法程序質量”指數方面,也取得了相當出色的成果。 但是,這種比較也表明,中國在某些方面仍然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例如解決“執法難度”,嚴格管理審判時間以及在法院自動化方面進行更多投資。
在Unsplash上通過Raj(https://unsplash.com/@roadtripwithraj)拍攝的Road Trip封面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