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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是否應對其海外子公司的債務負責?

08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蔣碩碩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當您與一家中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進行業務並必須提起訴訟時,您發現該公司沒有任何債務可強制執行的資產,該怎麼辦? 

一,與中國公司海外子公司業務往來的困境

當許多公司與自己國家/地區的中國公司開展業務時,實際上,大多數時候,它們與該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簽訂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當這些海外子公司違反合同或實施侵權行為時,債權人通常無能為力,因為他們通常不擁有任何以其名字命名的財產。

實際上,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正在通過其在香港,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的海外子公司進行投資或交易。 這些海外子公司具有以下共同特徵:

答:他們沒有自己的實際業務;

B.他們是中國母公司進行海外股權交易和/或對外貿易時簽訂合同的對象;

C.中國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其100%的股份; 
D.它們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便利其股東(即中國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和外匯交易。

二。 如何追討中國公司及其海外子公司的債務

1.收回中國母公司的債務

如果中國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100%的股份,則該子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中國《公司法》,當境外子公司無法證明其財產獨立於其股東的財產時,其股東(即中國公司)應直接將境外子公司對債權人的債務承擔。 [1]

但是,這些海外子公司通常在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或開曼註冊。 在這種情況下,您仍然可以按照中國《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定,讓中國公司對其海外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嗎? 我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由於以下原因,答案是肯定的。

2.適用中國公司法

如果您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法院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確定適用於該海外子公司的法律。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登記地點的法律適用於公民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結構,股東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法人的主要辦公地點與其註冊地點不同的,可以適用其所在地的法律。 法人的慣常住所為其主要辦公地點。”

這意味著,儘管這些海外子公司在中國境外註冊,但只要它們的總公司所在地在中國,中國法院就可以將這些總公司的所在地適用法律(即《中國公司法》)。海外子公司。

中國法院最近的司法判例已經支持了這種觀點。 在(2017)浙72民初1074號裁定((2017)浙72民初1074號)[2]中,關於與拉姆科斯(Ramcos)之間的海上或海上水域的貨運代理合同發生爭議。 Bfabics有限公司,拉赫佳·艾肯舍(Raheja Aikshit)和中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紹興中景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在香港註冊,另一方認為該子公司拖欠債務,因此在中國法院對它及其中國母公司提起訴訟。 中國法院認為,考慮到該子公司在香港沒有實際業務,並且其董事(也是其母公司的僱員)也主要居住在中國大陸,因此中國大陸是該子公司的總部所在地。子公司。 因此,中國法院裁定,在確定子公司的某些事項(例如民權能力以及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適用主要機構所在地法律(即中國大陸法律) 。

因此,根據中國《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法院裁定香港子公司及其中國母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 評註 

《中國公司法》中有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無疑提高了中國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的業績和償付能力。 為了更好地使用這些規定,必須建立聯繫因素以使法律適用。

例如,我們可以在事務文件中就這些連接因素達成明確協議。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個中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總公司位於中國境內的某個事實。 這樣,一旦發生糾紛,我們就可以直接確定總部所在地在中國,而無需進行調查和證明,因此可以相應地適用《中國公司法》。 因此,中國公司應對清算其全資海外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對於另一方在海外交易中無疑是個好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適用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除法定事項(如第14條中的規定)外,當事方還可以就合同的管轄法達成一致。 [3]因此,噹噹事人面對投資者行使債權,收回投資資金,簽訂合同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 更重要的是,在某些情況下,中國法律很可能以更加公平的方式保護雙方的利益。

簡而言之,建議在建立海外投資和進行海外貿易的框架時,當事方應在充分判斷交易風險後選擇最適合自己利益的法律,並將中國法律視為重要的選擇之一。 

參考:

[1]中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紹興中井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若美可艾斯比佈業有限公司,拉赫佳·艾肯舍等海上,通海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寧波海事法院,(2017)浙72)民初1074號)

[3]中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交替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該合同有最嚴格聯繫的法律。

 

所表達的觀點和觀點僅是作者的觀點,並不一定反映中國司法觀察員的官方政策或立場。

提供者: 蔣碩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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