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由於相互拒絕承認和執行彼此的法院判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強烈希望打破中日之間的僵局,這一點可以證明,中國法院已經承認了美國的判決。和朝鮮的判決接another而至。 但是,另一個問題是:如何打破這種僵局?
1.中日僵局
1995年,日本公民五味晃(Gomi Akira)向大連中級人民法院(“大連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日本橫濱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作出的金錢判決。 :横浜地方裁判所小田原支部)(以下簡稱“高美明案”)。 大連市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 回答 中國和日本尚未締結或加入任何有關條約,尚未建立互惠關係,因此應拒絕承認和執行日本法院判決的申請。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大連法院作出 裁決 駁回承認和執行日本判決的申請。
如我們的指示 以前的帖子,儘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回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中國地方法院將認真考慮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 在五味明(Gomi Akira)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只有在存在實際判例表明外國先前已經承認並執行了中國的判決後,才能認為該國與中國之間存在對等。 由於日本以前沒有這樣的先例,所以中日之間的對等尚未建立。 基於這樣的理由,一些中國地方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各種外國判決。
而且,五味明晃案也直接對日本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態度產生了負面影響。 在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和執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的情況下,大阪高等法院(日語:大阪高等裁判所)援引了五味晃案,並裁定在以下方面不存在相互保證(互惠)承認和執行中日之間的判決,因此拒絕承認該中方的判決。 2015年,在夏淑琴(夏淑琴)申請承認並執行南京市宣武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簡稱“夏淑琴案”)中,東京高等法院(日本:東京高等法官所)也援引了五味明(Gomi Akira)案,並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
中國法官已經關注了日本的這兩個法院判決,例如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兩名法官陳亮和姜欣[1]。 姜欣法官是審理Kolmar Group AG要求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判決的案件的法官。 在這種情況下,這是中國第一次承認和執行以互惠為基礎的外國判決。 沉紅雨(沉紅雨)SPC的法官在她的文章中也提到了此案[2],並明確表示她的看法是,五味明(Gomi Akira)案導致日本法院進一步拒絕以對等為由承認中國法院的裁決,例如夏書琴案。 因此,沉法官認為,在“一帶一路”倡議的更大背景下,中國法院有必要合理確定對等原則的適用標準,從而促進跨界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方面的國際合作。 。
可以看出,正如這些中國法官所隱含地指出的那樣,目前,中國法院實際上對由該案引起的外國法院的意外誤解感到遺憾。 但是,他們並沒有建議SPC更好地修改其對Gomi Akira案的回應,我們認為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SPC對該案的意見僅是“回應”形式,而不是“答复”形式。 ”(批复)。 從理論上講,前者對所有地方法院均不具有約束力,而後者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司法解釋。 日本教授奧田康宏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並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的回應是
“對該案的強制性要求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但將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案件得出不同的結論。” [3]
因此,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渴望採取某種方式解決由五味晃案引起的中日僵局。
2.中日兩國如何解決僵局?
我們可以從SPC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釋中推斷出可能的選擇。
SPC目前正在就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進行司法解釋,並將根據其計劃於2019年頒布。 我們之前已經介紹過 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宋建立(Song Jianli)撰寫的書中,他提到了司法解釋草案的幾項重要規定。
宋法官認為,中國法院將採用三個標準來確定中國與外國之間是否建立對等關係:
- 事實互惠:外國法院有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
- 推定互惠:外國法院沒有以缺乏互惠為由拒絕承認或執行中國的判決;
- 法律互惠:根據論壇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外國法院可以在相同情況下認可並執行中國的判決。
由於日本法院拒絕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因此中國法院很難以推定互惠為由來確定中日之間的對等建立並據此承認日本的判決。 因此,我們可以考慮敦促中國法院基於以下理由承認日本的判決: 事實上的 互惠或 法理上 互惠。
選項A:解決基於以下問題的僵局 事實互惠 (日本首先承認並執行中國的判決)
如果我們希望中國法院基於事實上的對等承認日本法院的判決,那麼必要的前提是日本法院之前已經承認並執行了中國法院的判決。 結果,如果日本法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承認外國判決及其態度變化方面所做的努力,並因此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那麼中國法院可以得出結論,中日之間確實存在互惠原則。 此外,如果中國法院隨後在實踐中承認日本法院的判決,則可以向日本法院發出積極信號。 至此,中日之間的僵局將被徹底打破。
這種方法需要日本法院對中國法院充滿信心,也需要一個實際案例。
選項B:解決基於以下問題的僵局 法律上的互惠 (中國首先承認日本的判決)
如果中國法院認為中國的判決可以根據日本法律在日本得到承認和執行(即使之前實際上已經被拒絕承認和執行),那麼中國法院也可以承認日本的判決。 據我們所知,日本已經放寬了確定對等的標準。 除了因五味晃案而拒絕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外,日本幾乎沒有以互惠為由拒絕承認其他國家的判決。 因此,從理論上講,中國法院可能會基於以下理由採取第一步: 法律上的互惠 並首先單方面承認日本的判決。
這種方法要求中國法院“無視”日本拒絕承認中國判決的先例。 就目前而言,中國法院在這方面的態度非常務實,因此存在可能性。 當然,這也需要實際情況。
方案C:最高人民法院與日本最高法院簽署備忘錄
SPC和ASEAN以論壇聲明的形式就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達成了共識(南寧聲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剛剛簽署 備忘錄 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日本最高法院也可以簽署類似的備忘錄,那將是解決兩國之間僵局的最有效方法。
考慮到這樣的聲明或備忘錄不構成國際條約,最高人民法院有足夠的權力簽署這樣的文件。 實際上,這是SPC最近熱衷於簽署類似文件的原因之一。
3。 結論
我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有足夠的意願和熱情來解決中日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方面的僵局。 我們推測,日本法院可能會有類似的願望。 畢竟,中國和日本是彼此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
現在的重點是:中國法院和日本法院之間是否有足夠的相互信任,哪種方法最能打破僵局?
也許我們可以嘗試在實際案例中檢驗中國法院或日本法院的態度。
筆記:
[1] 陳亮,姜欣。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中互惠原則的現狀,影響與改進-從以色列承認和執行南通中院判決案出發[J]。法律適用,2018(05):16-23。
[2] 沉紅雨。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若干疑難問題研究[J]。法律適用,2018(05):9-15。
[3]奧田康弘。 “在日本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互惠要求違反憲法。” 中國法律前沿13.2(2018):159-170,p。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