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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PASO商業調解規則(草案)發布

26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頭像

疾病預防和控制中心 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and Settlement Organization)是中國於15年2020月XNUMX日成立的非政府國際組織。

ICDPASO的主要業務是根據相關法律提供國際商事爭議預防和解決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活動:宣傳培訓、對話協商、遵守法律法規、預警和預防措施、宣傳規範的合同,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有關 ICDPASO 的更多信息,請單擊 這裡.

26年2021月XNUMX日,ICDPASO發布 ICDPASO 商業調解規則(草案) 在其微信社交媒體帳戶上。

全文如下:

國際商事糾紛預防和解決組織商事調解規則草案說明

國際商事糾紛預防與解決組織秘書處

二〇二二 年十二月 七日

國際商事糾紛預防與解決組織(ICDPASO)為更好地響應全球商事主體日益增長的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需求,旨在打造一種普遍適用、適應商業世界變化的國際調解機制。 . 為擴大商事調解範圍,規範商事調解流程,提高商事調解質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調解在多元化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體系中的地位和優勢,ICDPASO秘書處參考全球公認的商業慣例和調解程序。 匯集了一批知名專家,制定了《國際商事糾紛預防和解決組織商事調解規則草案》。 現在它對全世界的建議開放。 草案說明如下。

一、草案的背景和過程

在經濟波動、Covid-19 感染浪潮和貿易摩擦中,調解因其自願、一致且具有成本效益而引起全球商業實體的關注。 《聯合國調解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於 12 年 2020 月 XNUMX 日生效。它為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的跨境履行提供了一種機制,將有助於調解進一步被國際商業慣例所接受和應用。 秘書處組織專家組起草、審查、審查和完善草案,ICDPASO利用其特點和優勢,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考慮現有發展趨勢,預測潛在發展動態,希望規則體現包容、理解、善意、信任的價值,滿足商業主體的多元利益,有利於形成共同利益,妥善解決商事糾紛,維護和諧穩定的商事關係,維護商法。

草案的製定過程如下。

2018年2019月起,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部主任劉敬東研究員及其團隊發起制定第一稿,與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肖永平教授牽頭的《國際商事爭議預防與解決組織商事仲裁規則草案》課題組合作,《投資草案》課題組清華大學法學院楊國華教授領銜的國際商事糾紛預防與解決組織仲裁規則,大連海事大學副校長褚北平教授領銜的國際仲裁機構比較研究課題組,以及國際l 由原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王涵教授牽頭的商事糾紛預防研究組召開小組座談會。 上述研究小組也對草案的研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在此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審判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法司中國法學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和北京仲裁委員會也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到XNUMX年XNUMX月,劉敬東和他的研究團隊完成了初稿。

2019年2020月至XNUMX年XNUMX月,中國香港“一帶一路”國際研究院院長、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王貴國教授邀請了來自美國、英國、法國、瑞士、日本、馬來西亞、韓國、俄羅斯、澳大利亞、新加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到他的規則審查小組。 團隊提出並審查了被專家廣泛接受的規則草案。

2019 年 2020 月至 48 年 XNUMX 月,秘書處向成員徵求意見,包括 amfori、XNUMX 集團俱樂部、保加利亞雇主和工業家聯合會、亞洲替代性爭議解決研究所、秘魯中國商會、印度律師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成員們給予了很多反饋和建議。

2021年12月至13月,秘書處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召開了四次考核會議。 第一屆規則審查會於17月15日至XNUMX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的有中國人民大學石景霞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爭議解決研究中心主任范宇教授、中國銀行業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協會、北京環中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王雪華博士、環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邢修松、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偉、研究員劉敬東、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部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士。 XNUMX月XNUMX日上午和下午,第二屆和第三屆規則審查會在上海召開,出席會議的有上海市法學會副會長史衛東、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國華教授、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杜濤教授等。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學部研究員王海峰、東航首席法律顧問郭俊秀、司法仲裁調解員袁繼宇、調解服務、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哲南、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姜惠玲、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慶林教授、上海校長紀諾律師協會、上海交通大學高冠法學院教授沉偉、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健。 XNUMX月XNUMX日,第四次規則審查會在北京召開。 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原主席張月嬌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黃進教授、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原會長馬浩、西北政法大學陝西省“三秦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商事糾紛預防與爭議解決研究所執行所長肖建國教授,院長王貴國教授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學院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學部主任劉敬東研究員、國際學院管理委員會執行主席劉浩教授北京理工大學組織創新部出席會議。

15 年 2021 月 4 日,秘書處根據專家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完善,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辦)、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審判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國際經濟司)事務和條約法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域開放司和法律法規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人民參與促進局)法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法司)和國有國務院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法規局)徵求意見,對徵求意見稿提出了積極評價和寶貴建議。  

19 年 2021 月 XNUMX 日,秘書處將修改後的草案再次發送至會員國、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立德中國、緬甸聯邦工商聯合會、中國仲裁法研究院、中國海商法協會、北京理工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中國服務貿易協會等會員提供反饋意見。

2018年2019月起,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部主任劉敬東研究員及其團隊發起制定第一稿,與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肖永平教授牽頭的《國際商事爭議預防與解決組織商事仲裁規則草案》課題組合作,《投資草案》課題組清華大學法學院楊國華教授領銜的國際商事糾紛預防與解決組織仲裁規則,大連海事大學副校長褚北平教授領銜的國際仲裁機構比較研究課題組,以及國際l 由原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王涵教授牽頭的商事糾紛預防研究組召開小組座談會。 上述研究小組也對草案的研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在此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審判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法司中國法學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和北京仲裁委員會也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到XNUMX年XNUMX月,劉敬東和他的研究團隊完成了初稿。

二、 主要內容

草案共17條。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本草案適用於因商業關係引起的糾紛。

其次,草案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調解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即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適用的程序,使調解結果更具可預見性和可控性。

三是保密條件廣泛。 保密原則應涵蓋所有各方及在此過程中披露的所有信息。 該義務在調解終止後繼續有效。

第四,應該承認獨立的價值。 應充分發揮調解靈活、費用低的優勢。 調解應與訴訟、仲裁等解決程序建立更加規範的關係。

第五,草案適用於《新加坡調解公約》。 這些規則為根據規則進行調解而跨境履行和解協議提供了法律框架。 調解員的專業技能和道德操守很重要。

第六,調解服務的收費與其非營利性質之間要平衡。 調解員的報酬和管理費按有助於當事方控製或降低爭議解決成本的費率收取。 鼓勵調解員更加註重質量和效率,適應調解專業化趨勢。

三、 注意

秘書處謹向上述所有機構和專家表示誠摯的謝意,他們的寶貴意見得到了考慮。 收到所有反饋意見後,秘書處將相應地進一步修改和完善草案。 真誠歡迎全球各界專業人士的諮詢!

 

國際商事糾紛預防與解決組織

 (ICDPASO)

商事調解規則

(草稿)

 

國際商事糾紛預防與解決組織 (ICDPASO)

ICDPASO關注調解以其高度靈活、成本效益高、有利於商事實體間建立和維護友好關係等顯著優勢,正在發展成為國際商事領域爭議解決的首選方式;

ICDPASO 致力於促進國際商事調解在更廣泛的層面上得到理解和認可,並提高調解過程和結果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

特此,本著促進當事人相互理解和包容,妥善、友好地解決商事糾紛,維護和諧穩定的商事秩序,ICDPASO借鑒國際慣例,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開展商事調解活動。獨立、公平、高效、有序,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調解範圍

因商事關係產生的爭議,可提交國際商事糾紛預防與解決組織(以下簡稱“ICDPASO”)進行調解。

第一條定義

在這些規則中:

一、“商事”是指除為個人、家庭或家庭目的的交易以及與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和勞動就業法有關的協議以外的商業關係所產生的事項。

二、“調解員”是指在調解程序中協助當事人進行溝通和談判,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一名或多名公正的第三人。

3、“調解”一詞是指當事人在調解員的協助下,自願協商以友好方式解決爭議的過程,無論該過程是否以“調解”或其他術語表達具有相似的含義。

4、“調解地”是指經調解中心授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為方便調解員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具體實施程序管理服務的中心所在地。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五、“日”為自然日,自時限次日起計算; 期限屆滿為調解地法定節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6. “書面”一詞是指通過包括數據電文在內的所有可用通信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存儲的一種形式,前提是其中包含的信息可以訪問以供後續參考使用。

第三條 規則的適用

1、當事人同意適用本規則解決爭議,或同意將爭議提交ICDPASO調解的,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調解,並使用ICDPASO提供的程序管理服務.

2、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或修改本規則的規定,但該排除或修改不得違反調解地公共政策和規避適用於調解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3、當事人約定適用專業調解規則的,從其約定; 專業調解規則未作規定的事項,以本規則為準。

第四條 調解原則

一、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保密、誠信、誠信參與調解的原則行事。

(二)調解員應當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獨立、公正、公正地進行調解; 調解員有兩名以上的,調解員應當在調解過程中相互配合。

第五條 聯合調解

經當事人同意,ICDPASO可以與其他爭議解決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進行聯合調解。

第六條 調解程序的開始

一、本規則下的調解程序應視為自當事人共同申請在ICDAPSO進行調解並經ICDPASO書面確認之日開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調解申請應指明和/或提供:

(1) 當事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如有)的基本身份和聯繫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住所、有效送達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

(二)調解請求和爭議的簡要說明,以及適當的證據材料;

(三)對調解時限、語言、地點的約定或建議;

(四)對調解員人數和聘任的約定,或者對調解員聘任資格的約定或建議;

2、一方或部分當事人向調解中心申請調解的,調解中心應當對申請進行登記,並及時通知其他調解方案當事人,協助當事人審議調解方案。

如果在調解申請登記之日起十四(14)日內,或在 ICDPASO 與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協商後確定的期限內,其他當事人未表示同意參加調解,則ICDPASO 可酌情將其視為拒絕調解。

3. 當事人應在《調解申請書》中附上協議書或書面文件,說明當事人自願將爭議提交ICDPASO進行調解或按照本規則通過調解解決爭議,並按規定繳納立案費。費率由 ICDPASO 確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代表或代理人

任何一方均可委託其代表或代理人協助調解,但須在參與前向其他當事人和ICDPASO提供書面證明,載明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授權範圍在調解中。

調解員任命或指定後,還應當向調解員提交載明當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授權範圍或權限的書面證明。

第八條 調解員的任命

1. 當事人可以約定調解員的人數。 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調解程序原則上由一(1)名調解員進行。

在適當的情況下,ICDPASO 可以建議當事人指定一名以上的調解員,或者當事人可以共同要求指定一名以上的調解員。

2. 當事人應盡最大努力通過協議共同任命調解員。 當事人指定調解員名冊以外的調解員的,應當向調解員提供調解員的聯繫方式,待調解員資格認定後調解員參加調解程序。

3、ICDPASO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推薦調解員,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直接指定調解員。

在推薦或指定調解員時,ICDPASO 應考慮能夠確保調解員獨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因素,包括調解員的專業知識、個性、資格、能力和經驗,以及他們的能力。了解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文化、傳統和整體環境。

當事人國籍不同的,在推薦或指定調解員時,ICDPASO還應盡可能尊重地域多樣性,考慮推薦或指定與當事人不同國籍的調解員是否合適。

4、調解員因辭職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不能或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當事人或者國際調解中心應當按照本規則或者協議修改的規則重新指定或者重新指定調解員。

第九條 調解員的披露義務

1. 在接受任命或指定之前,候選調解員應簽署一份聲明,以保證將盡職盡責地進行調解,並應以書面形式披露任何已知的可能合理挑戰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他/她的獨立性或公正性。

調解過程中發生應當披露的事實或者情況的,調解員應當及時向當事人書面披露。

2、當事人書面同意接受調解員披露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調解員可以繼續調解。

3、當事人根據調解員披露的信息對繼續調解提出異議的,應當盡快書面通知調解員、其他當事人和ICDPASO,並說明理由; 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七(7)日內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 ICDPASO 應在收到當事人的意見之日起五(5)日內,根據請求重組當事人指定其他調解員。

第十條 調解程序

一、調解員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的意願和快速解決爭議的需要,與當事人協商確定調解方式。

在適當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或調解員與當事人協商後決定採用音視頻等信息通信技術遠程進行調解。

2. 為方便調解:

(一)調解員應當在調解開始前做好適當準備,召開調解前會議,商討調解的具體安排,包括確定相關時間表、調解期限等;

(二)調解員可以同時與各方當事人會面或溝通,也可以單獨與其中一方會面或溝通; 調解員原則上不得披露在單獨會議上已知的與爭議有關的信息或材料,除非當事人表明不附加保密條件; 調解員認為有必要促成和解的,可以在徵得對方同意後,向對方披露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調解員可以在調解過程中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但不得強加於當事人。

3、當事人可以約定調解語言;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由調解員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ICDPASO 可以在調解員接受其任命或指定之前,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調解所使用的語言。

第十一條和解協議

一、當事人應就調解程序中達成的全部或部分爭議解決共識,起草並簽署書面和解協議。

除另有約定外,和解協議可以由當事人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

2. 應當事人的要求,調解員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為和解協議的起草提供支持和協助。

3. 通過簽署和解協議,雙方同意該協議可以作為調解結果的證據,並同意將該協議作為在適用法律框架下尋求救濟的依據。

4、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應立即通知ICDPASO,並向ICDPASO提供和解協議副本。

5、當事人達成協議向ICDPASO申請仲裁的,可以請求(組成)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準備和解協議或仲裁裁決。

第十二條 調解程序的終止

一、依照本規則啟動的調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的,自和解協議訂立之日起終止;

(二)一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向調解員(包括可能委派或者指定的調解員)、其他當事人或者ICDPASO書面聲明終止調解的,自調解之日起終止。發布聲明(最早);

(三)調解員認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不能通過調解解決,經與當事人協商後書面聲明不再繼續調解的,自調解之日起終止。陳述;

(四)當事人約定或者與調解員約定的調解期限包括延長期限屆滿的,自屆滿之日起終止。

2. 當事人或/和調解員應立即將根據前款發出的任何通知通知ICDPASO,並向ICDPASO提供通知副本。

第七條保密

一、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調解原則上不得公開進行;

2、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調解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調解員和參與調解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參與調解管理的人員,應當對調解的所有事項保密。調解,並且該義務在調解程序終止後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其他程序中證據的可採性

一、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調解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作為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的證據:

(一)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承認或者陳述;

(二)當事人或者調解員對爭議的可能解決方案提出的意見或建議;

(3) 主要為調解目的準備和提交/披露的文件和信息。

二、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中可採信的證據,不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因在調解中使用或披露而成為不可採信。

第十五條 訴訟、仲裁或者其他爭議解決程序

1、當事人同意調解並明確承諾在特定期限內或事件發生前不對現有或未來發生的爭議訴諸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的,應當遵守該承諾,除非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維護其權利。

2、本規則下的調解可以隨時進行,無論是否已啟動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

3、調解員不得在與調解所涉爭議有關的任何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中擔任當事人的仲裁員、專家、證人或代表、顧問、律師,但當事人另有一致同意的除外。寫作。

第十六條 調解費

一、調解費用包括立案費、管理費、調解員報酬及當事人確認的其他成本費用,原則上由當事人平均分擔。

2、當事人與調解員就調解員的報酬辦法和報酬標準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調解員可以根據程序的進展情況,要求當事人預先向調解員支付適當的報酬。

3、調解當事人根據第三方的調解結果直接或間接以捐贈、資助、報酬等方式獲得經濟支持的,應當向其他當事人、調解員( s) 和 ICDPASO 的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免責聲明

除非適用於調解的法律另有禁止,否則 ICDPASO 及其工作人員和代表不對與根據本規則進行的調解程序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Photo by 馬庫斯·溫克勒 on Unsplash

 

提供者: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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