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六種形式:全息遺囑,代表遺囑人的遺囑,印刷形式的遺囑,錄音或錄像形式的遺囑,成對遺囑和經過公證的遺囑。
每種意願的要求是不同的:
1)全息遺囑是由立遺囑人的手寫並簽名的,註明其製作的年,月和日。
2)代表立遺囑人的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作證,其中一名由遺囑人寫明遺囑的年,月,日,並與其他證人一起簽名。與遺囑者。
3)印刷遺囑應由兩名或以上證人作證。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每一頁上簽字並註明年,月和日。
4)錄音或錄像形式的遺囑應由兩名或以上證人作證。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錄音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並註明其製作的年月日。
5)立遺囑的人在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時,可能會立下言語遺囑。 陳述式意願應由兩名或以上證人作證。 如果消除了迫在眉睫的危險,並且立遺囑的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以音頻或視頻記錄的形式作出遺囑,則使記名者無效。
6)公證遺囑是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訂立的遺囑。
參考:民法典:第1134、1135、1136、1137、1138和1139條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