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2018年以前,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權力相同。 現在根據《人民陪審員法》(2018年),七人合議庭的陪審員只能參與事實調查,不能參與法律適用。
- 合議庭負責區分事實和法律問題。 難以區分的,以不確定的為準。
-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批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等問題的)答复),明確合議庭應如何出具事實認定問題清單,以便正確區分法律事項和事實事項。
根據2018年建立的新人民陪審員制度,七人合議庭的陪審員只能參與事實調查,不能參與法律適用。
這是中國首次區分法官和陪審員的職權。 在此之前,法官和陪審員的權力是相同的。
但是,中國法院還沒有準備好區分事實事項和法律事項,現在他們正在嘗試在實踐中探索一套機制。
一、評估員的權力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早先確立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明確規定“陪審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即陪審員可以就案件涉及的一切問題發表意見。像法官的案件。
然而,這種情況在2018年《人民陪審員法》頒布後發生了變化。
《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在兩種情況下的不同職權:
(一)三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應當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七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應當獨立發表對事實認定的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 對於法律的適用,人民陪審員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得投票。
也就是說,七人合議庭中的人民陪審員可以實質參與事實調查,但不能參與法律適用。
為什麼《人民陪審員法》做出這樣的區分?
這是因為,a在中國,七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通常難度大、複雜,社會影響大。 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較為複雜,人民陪審員難以理解和適用所涉法律。 因此,《人民陪審員法》在法律事務上限制了陪審員的權力。
二、 中國法院如何區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
一、合議庭負責區分事實和法律事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等問題的解釋) 2019年,七人合議庭應當在聽證會前製作實況調查問題清單。
合議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分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將爭議中的事實問題逐項列出,為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提供參考。審判。
並且,在區分有困難的情況下,為保證評估員的權力,不確定的將作為事實事項處理。
2. 實況調查問題清單應包括哪些內容?
為限制法官對事實問題的選擇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進一步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批复》。法>實施中等問題的答复)2020年,明確合議庭如何出具實況調查問題清單。 標準如下:
(一)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應當以案件全部事實為依據,突出案件難點和爭議焦點。
(二)在刑事案件中,事實認定問題清單可以考慮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事實、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等構成要件。量刑的情況。
(3)在民事案件中,事實認定問題清單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糾紛訴訟請求的規範基礎,概括當事人爭議的基本事實。
(四)在行政案件中,事實認定問題清單主要包括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必要事實。
三、 CJO的評論
2018年之前,中國法院從未嘗試過為陪審員篩選事實問題,這使得中國法官在這方面非常缺乏經驗。
(1) 法官決定陪審員的職權範圍
在實踐中,合議庭法官雖然缺乏經驗,但往往負責事實和法律問題的劃分。
因此,法官實際上決定了哪些是陪審員可以參與的事實問題。也就是說,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陪審員的任務。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試圖給出一定的標準,明確哪些問題應當符合事實,但標準比較模糊。
因此,事實問題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審判長的經驗。
(2)誰來判斷程序問題?
實際上,《人民陪審員法》中提到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主要針對的是實體問題,並沒有註意到陪審員是否可以就程序問題進行表決。 因此,法官獨占審判權中的程序權。
然而,程序問題往往是刑事案件的核心。 在程序問題中排除評估員可能會導致他們的權力顯著減少。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