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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暫行辦法:中國內地與香港法院的互助

01年2020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張健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我們對2019年《關於內地和香港法院協助法院命令的仲裁程序臨時措施相互協助的安排》有何期待?

自1年2019月XNUMX日起,中國內地與香港開始在法院命令的臨時措施中提供互助,以協助仲裁程序,大大提高了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並確保實現仲裁目的。 這可以歸因於“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法院命令的仲裁程序中相互協助的安排的安排(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為“安排”),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局局長鄭兆驊和楊萬明簽署,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2019年XNUMX月。

一,背景:什麼是“協助仲裁程序的臨時措施”?

由於仲裁是一項民間私下解決爭端的程序,因此,仲裁庭不能像法院那樣行使強制性的國家權力來扣押,扣押或凍結個人財產。 因此,為了確保仲裁程序能夠有效解決糾紛,某些法院有必要在仲裁程序的特定環節提供支持和協助,在此期間,臨時措施是此類法院協助仲裁的重要組成部分。

臨時措施,也稱為保存措施,是指法院或仲裁庭針對標的物,有關當事方的財產,案件中涉及的證據,有關當事方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採取的一些強制性措施,為確保仲裁程序的執行和裁決的執行,在任何一方當事人以仲裁程序的正常進行可能受到干擾或由於另一方的行動而可能不執行其後的裁決為由提出申請後,派對或其他原因。

廣泛採用的1985年《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在第四章A章中規定了國際商事仲裁的臨時措施。《中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分別規定了該制度。仲裁中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問題。 此外,《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46條分別規定了仲裁前證據和財產的保存,第81條規定了行為的保存。

二。 突破性發展: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合作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的不斷建設,內地與香港居民之間的民商事交流更加頻繁,民商事仲裁案件數量迅速增加。 。 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的研究,越來越多來自中國大陸的當事方選擇在香港進行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副秘書長楊玲女士表示,中國大陸客戶佔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客戶的大部分。 從2014年至2017年,涉及的案件數量和來自中國大陸的客戶數量均呈穩定上升趨勢。 2017年,超過一半的新近受理的仲裁案至少有來自中國大陸的一方。 具體而言,2017年,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規則》管轄的85個仲裁案件中,有156個涉及中國大陸的152個當事人。 相比之下,2014年,上述三個指標分別為62、110和81。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數據,中國大陸的當事方也參與了大量以香港為仲裁地的臨時仲裁。 例如,2014年,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擔任指定機構的88個臨時仲裁案件中,有來自中國大陸的40個當事方參與了59起案件。 一般認為,中國大陸的大多數當事方都被動地參與海外仲裁。 但是,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數據,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中國內地當事人的比例約為1:1.1。 [1]

因此,在香港的仲裁程序中,如果被訴人來自中國大陸,或者所涉財產,證據或被訴人的法律行為發生在香港,仲裁庭或當事方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中國大陸? 該安排為此提供了解決方案。 根據《安排》,在香港作出仲裁程序的各方,可在作出仲裁裁決之前,向提出申請的一方的住所地或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臨時措施。參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確定財產或證據的所在地。

同樣,由內地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方,可以在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根據香港的《仲裁條例》和《高等法院條例》,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申請採取臨時措施。香港特別行政區。

 


[1] 杨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与中国内地:趋势与机遇》,载《法制日报》2018年8月13日第6版。

 

封面圖片由蕭lam(https://unsplash.com/@imchilamsiu)在Unsplash上​​拍攝

提供者: 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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