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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1)》的解釋

25年2021月XNUMX日,星期五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於2012年頒布,分別於2012年和2021年修訂。 最新修訂於 1 年 2021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655 篇文章。 該解釋旨在保障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解釋》的要點如下:

  1. 被告人既未委託辯護人,又未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其指定提供便利。
  2. 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教育、改造、救贖的方針,堅持教育為先、懲戒為輔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同時,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對性侵犯、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屬採取心理干預、經濟援助、法律援助、轉校等必要的保護措施。
  3. 貪污賄賂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需要及時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理程序。 外國請求中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按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辦理; 沒有條約或者條約沒有規定的,應當載明中國法律要求的有關資料,並附上有關材料。 書面請求和所附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封面照片作者: 五玄土ORIENTO (https://unsplash.com/@oriento) 在 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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