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儀測試的結果在刑事訴訟中不作為證據,但在民事訴訟中仍存在爭議。
1999年,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SPP)明確指出,測謊儀測試的結果不得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1]但是,關於這種結果在民事訴訟中的可採性,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對此表示意見。
一篇題為“民事訴訟中測謊測試結果的可採性的實證研究和理論思考-以188個來自庫爾德工人黨的民事判決為分析樣本”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生李明以北大法寶188份民事判決書為分析樣本,於2018年188月在《河北法學》上發表,分析了2016項涉及中國的民事判決XNUMX年進行了測謊測試。根據該文章,中國法院尚未就民事訴訟中測謊測試結果的可採性達成共識,但法官很容易受到此類結果的影響。
根據該文章,截至27年2017月2,290日,共有46.5起涉及測謊測試的民事判決,其中188%與私人貸款(即非金融貸款)有關。 其中,2016年作出XNUMX項判決。
在這188個案件中,法院僅允許22個案件接受測謊儀測試請求,而駁回了大多數其他測試請求。
法院通常出於以下原因而駁回測謊儀測試請求:(1)另一方不願接受測謊儀測試; (2)測謊儀測試的結果不是法律規定的證據; (3)事實調查不需要測謊儀測試; (4)不符合啟動測謊儀測試的條件,即申請人未能提供其他引起合理懷疑的表面證據; (5)測謊儀測試的結果不能直接用於事實調查。
如果一方拒絕接受測謊儀測試,法官會認為它不可信嗎? 因此,在55個當事方拒絕這樣做的案件中,法官對21個案子(38%)做出了不利於此類當事方的推論。
在進行了測謊儀測試的22例中:(1)2例沒有結果; (2)雙方參加測謊儀檢查14例; (3)僅一方參加測謊測試6例。
在進行測謊儀測試的情況下,大多數法官會參考測驗結果並據此進行事實調查。 因此,測謊儀測試的結果影響了法官的判斷。
作者認為,中國法官實際上受到測謊儀測試結果的影響,他們的態度似乎矛盾。 一方面,大多數法官不認為檢測結果是法律規定的證據,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另一方面,它們受到這種結果的潛意識影響,並使事實發現與之相一致。
[1] See《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1999年9月10日。
封面圖片由Ashkan Forouzani(https://unsplash.com/@ashkfor121)拍攝於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