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在營業地位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法院應自動適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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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鑑於中國也是 CISG 的締約國,如果您的營業地位於另一個締約國,而中國公司的營業地在中國,則 CIGS 應自動適用於您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因此,當您在中國法院對該中國公司提起訴訟時,中國法院應適用《銷售公約》。
更準確地說,CISG 是自動適用的,除非您和中國公司在合同中同意,或者在後來的法庭審判期間,排除其適用。
如果您忘記申請《銷售公約》,中國法院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徵求您對其申請的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一些細微差別之外,中國民法典“第三卷:合同”與CISG之間幾乎沒有實質性差異。 事實上,中國在製定原《合同法》時大量參考了《銷售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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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