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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判決時可以使用臨時救濟嗎?

18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在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判決方面,有關各方是否可以使用臨時救濟? 中國法院對採取臨時措施的普遍態度是什麼?

一世。 在外國提起訴訟或提出仲裁申請之前,無法採取臨時措施;

ii。 在外國訴訟或仲裁期間無法採取臨時措施;

iii。 在獲得外國有效的判決或仲裁裁決之後,但在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之前,暫無臨時措施。

iv。 在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後,但在中國法院對申請人作出裁決之前,暫不採取臨時措施。

v。如果中國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外國判決或仲裁裁決,則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但是,在上述第i-iii項的情況下,如果中國與該外國之間存在條約或對等關係,則可以根據該條約或對等關係進行處理。

一,案件:中國法院拒絕下達財產保全令

申請人韓國專線公司(“韓國專線”)向中國海口海事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承認並執行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仲裁員對被告海南航空集團有限公司(“海南航空”)作出的仲裁裁決。 。

海口海事法院正在審查外國仲裁裁決時(即在作出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裁定之前),韓國專線向法院申請保留海南航空的財產。

17年2017月XNUMX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6]瓊72謝外仁1號([2016]瓊72協外認1號),駁回了財產保全申請。

海口市海事法院認為:

(1)裁定應以國際條約或互惠為基礎

當法院審查承認或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申請時,如果當事方要求財產保全,它將屬於國際司法協助的範圍。 因此,法院應根據中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或中國與作出仲裁裁決的國家之間的對等關係行事。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基於中國和作出仲裁裁決的國家(即英國加入)或中英之間的對等關係(如果適用)的國際條約行事。

經過審查,法院發現,中英兩國均加入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沒有規定在司法審查期間保留財產。 此外,中英尚未簽署相關國際條約,也未為此建立互惠關係。

(2)裁定應以中國國內法為基礎

中國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在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過程中進行財產保全。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CPL)規定的保留僅適用於中國的訴訟和仲裁,不適用於外國的訴訟和仲裁,也不適用於國際司法協助。[1]

綜上所述,海口海事法院認為,在法院審查仲裁裁決期間,韓航要求保留海航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海口市海事法院拒絕批准財產保留令。

二。 法官的解釋:在中國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臨時措施

合議庭主審吳永林法官撰寫了一篇有關他對此事的解釋的文章。 [2]該文章已發佈在海口海事法院的網站(http://hsfy.hicourt.gov.cn/)上,其修訂版已在《北京仲裁》(1年第2019號)3上發表。 [2]

吳法官認為,在申請外國仲裁之前和進行過程中以及在中國法院承認外國仲裁裁決之前,中國法院沒有義務對在中國的當事方採取保存措施。

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包括訴訟前/仲裁保全,訴訟/仲裁中的保全以及執法中的保全。

根據CPL,仲裁前的保留和仲裁期間的保留僅適用於國內仲裁(包括涉外仲裁),不包括在外國仲裁程序之前或期間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

具體而言,在沒有為此提供的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下,中國法院沒有義務對中方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尚未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和判決)得以執行。被中國認可。

三, 我的評論:類比地將可悲的規則應用於在中國執行外國判決的臨時措施

吳永林法官的意見也類似地適用於外國訴訟。

根據CPL,訴訟之前和訴訟期間的保留僅適用於中國的國內訴訟。 中國法律沒有規定中國法院應在外國訴訟之前或期間根據當事各方的申請在中國採取保全措施。

此外,根據中國法律,在承認外國仲裁裁決/判決之前,中國法院沒有義務在中國對當事人採取保存措施。 其背後的理由是,外國的判決和仲裁裁決在中國法院認可之前並不在中國生效。

因此,在外國訴訟之前和期間以及中國法院承認外國判決之前,如果有關當事方向中國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則在沒有國際司法協助的情況下,中國法院可能不會支持該申請。中國與有關國家之間的條約或已建立的對等關係。

 


[1]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涉嫌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無法執行或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訴訟的申請,可以裁定界定財產進行保全,責任令其做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某些情況下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發生合法權益抵制反對糾正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申請繼承前向被保全財產所有權,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提供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二百七十二條實際申請採用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將其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2]《大韓海運公司與海航集團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案-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司法司法審查期間財產保全的處理》,http://www.hkhsfy.gov.cn/showdata.aspx ?id = 5069&classid = 40&subclassid = 82

[3] 吴永林.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批判性思考[J].北京仲裁,2019(01):46-59.

 

封面圖片由Florian Klauer(https://unsplash.com/@florianklauer)拍攝於Unsplash

 

提供者: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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