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中國法院可以批准財產保全申請,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審理的一起案件就證明了這一點。
在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時,申請人可以申請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
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發布 一篇文章 在其社交媒體賬號上,表示在對巴黎商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申請進行審查期間,已說服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准予財產保全申請。
作者提供了一些有趣的見解。
一、案件背景
2020年底,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巴黎商事法院於3年2015月46日發布的和解協議(以下簡稱“涉案令”),該協議批准了和解協議並授予和解協議可執行性。 案件金額超過XNUMX萬美元。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於10年2017月XNUMX日在涉案條例複審期間作出民事裁定,准予財產保全申請,裁定沒收、沒收、凍結被申請人財產及數額內的其他權益。由申請人申請。
筆者認為,中國法院在審理承認和執行外國商事判決的申請時採用財產保全可能是首次。
我們還沒有發現類似的案例。 如果作者是對的,這個案例確實包含了這種做法的重要教訓。
二、 當前困境:缺乏對中國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第282條的規定,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進行。
但是,中國目前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通常不涉及與承認和執行相關的財產保全。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沒有明確規定財產保全的條件和適用程序。 因此,中國法官不能根據本協議直接裁決財產保全申請。
CPL也缺乏相應的規定。 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訴訟特別規定》(含第27章“司法協助”)並未對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在審查過程中保全財產的可能性作出具體規定。
此外,筆者在公開資料中也未發現在審查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時給予財產保全的判例。
三、 打破困境的理由:中國法律的空缺
提交人基於以下理由說服了法官。
雙邊條約明確規定,除條約規定的事項外,締約雙方可以在本國境內適用本國法律對司法協助方式的規定。 因此,如果中國法律有空間,可以實行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第259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本部分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由於第四部分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中的財產保全沒有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國內訴訟財產保全的規定。
此外,《民事訴訟法》並不禁止在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階段保全財產。
因此,法院採納了該意見,並裁定保全該財產。
IV。 我們的評論
在我國,由於當事人轉讓可執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必須及早採取保全措施,以確保判決的執行。 本案表明,當事人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申請後,可以立即申請財產保全。
另外,我們還沒有找到作者提到的案件的判決。 我們將持續跟踪中國法院對本案判決的公佈,並將其添加到 我們的案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