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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中國互惠只建立在商業案件中嗎?

07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頭像

 

“是的,”中國地方法院在李強訴丁鳳京案(2018)中表示。 答案導致拒絕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對婚姻財產的判決。

16年2018月XNUMX日,在 李強訴丁鳳京,(2018)魯14協外人第1號((2018)魯14協外認1號),中國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德州法院”)裁定不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關於分割的判決婚姻財產方面,以缺乏互惠為由,法院認為中國與新加坡僅在商業領域建立互惠,在民事領域尚未建立互惠,離婚屬於民事案件。 

德州案發生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共同裁定的 關於商業案件中金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指導備忘錄 (MOG)於31年2018月2016日生效,但在中國首次承認新加坡判決之後((01)Su 3 Xie Wai Ren No.9民事判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XNUMX月XNUMX日)。

(注:德州案發生一年後, 歐申賽德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訴陳同考,陳秀丹 (2019)),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年2019月XNUMX日作出民事裁定,承認新加坡的判決。 這不僅是中國法院認可的第二項新加坡判決,也標誌著自MOG簽署以來新加坡判決首次在中國得到承認。)

德州案涉及三個有趣的問題:(1)MOG是否僅適用於商業案件中的金錢判決; (2)法院是否需要區分商業領域和民事領域的互惠性; (3)中國法院是否會承認涉及中國房地產糾紛的外國判決。

一,案例概述 

索賠人李強和被告人丁鳳京均為中國公民,在中國登記結婚。

索賠人向新加坡家庭司法法院(“新加坡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新加坡法院於1355年2015月28日發布了最終判決FC / D2016 / 1(“新加坡判決”)。 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是:(一)解除婚姻關係; (2)各方在新加坡分配房屋; (3)索賠人和被告人各自保留其他財產。

隨後,被訴人向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一步分配被訴人名義下的財產,即中國的房地產。

索賠人於5年2018月XNUMX日向德州法院申請承認新加坡判決。 此外,索賠人還提交了 (2016)蘇01謝偉仁第3號民事裁定 該案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9年2016月XNUMX日作出(以下簡稱“南京案”),其中中國法院首次承認了新加坡的判決。

被申請人辯稱:(1)申請人未向新加坡法院披露其在中國的房屋,因此新加坡法院裁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各自保留其財產,而不考慮在中國的房地產。 因此,被訴人對該判決有異議。 (2)在南京案中,中國法院僅承認新加坡的商業判決,而不承認新加坡的民事判決。 因此,索賠人沒有證明中國和新加坡在婚姻和離婚等民事案件中存在對等。

二。 法院的意見

德州法院認為:

首先,該判決是新加坡法院對離婚作出的民事判決。

其次,南京案僅證明中國和新加坡通過承認商業案件中的判決來建立互惠關係,以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貿易和投資,而在民事領域,兩國之間的互惠關係涉及兩國之間的人際關係。尚未被證實。

第三,在索賠人申請承認新加坡判決之前,被申請人已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分配其婚姻財產。

因此,德州法院裁定:(1)在新加坡判決書中承認婚姻的解除; (2)拒絕新加坡判決中部分財產分配。

三, 我們的意見

1.德州案與中新MOG有什麼關係?

德州案的判決於16年2018月31日作出。在2018年XNUMX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MOG五個月後。

德州法院的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可能無法預測中新兩國在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的合作。

但是,假設德州法院在MOG結束後作出判決,結果會有所不同嗎?

我們注意到,MOG顧名思義實際上是針對商業案件中的金錢判決。 關於離婚案件財產分配的民事判決似乎不屬於MOG的範圍。 因此,德州法院可能仍會做出同樣的裁決,而忽略了MOG。 

我們需要繼續關注中國的法院在簽署《諒解備忘錄》後,如果遇到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民事判決的案件,將如何應對。

2.法院是否需要區分商業領域和民事領域的互惠性?

在德州案中,法院提出了一個問題:對等的確定是否基於案件的類別。 具體來說,如果在商業案件中建立了互惠關係,是否可以證明在民事案件中也存在互惠?

德州法院認為,商事案件確立的互惠原則以後不能適用於民事案件,這表明了一種互惠互利的態度。

在以前的案例中,我們沒有觀察到類似的問題,因此我們可能無法說出這種觀點是德州法院的獨特觀點,還是中國法院的普遍觀點。

關於互惠的分散性,可以在互惠的領土範圍內找到類似的辯論。 例如,中國法官和學者在中美之間是否建立對等關係方面仍然存在分歧,因為美國是聯邦國家,每個州都有自己的獨立法律制度。 

在這方面,我們贊成武漢市首席法官趙千喜法官所提倡的觀點,他開創了承認和執行美國判決的第一個先例。 互惠的支離破碎是不可取的。 建議不要在區分不同州或區分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情況下,在確定中美之間是否存在互惠時,法官將美國視為一個整體。 

在這種觀點下,趙法官並不孤單。 12年2018月XNUMX日, 上海的中國法院第二次承認並執行了美國的判決,表示美國的任何判決,無論是由聯邦法院還是州法院作出的判決,都可以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注意:請參閱 較早的帖子,詳細討論中國法院如何確定承認外國判決的事實對等。 

3.中國法院是否會承認涉及中國房地產糾紛的外國判決?

根據新加坡判決,原告和被告應各自保留其他財產,但被申請人後來發現原告的“其他財產”包括在中國的房屋。 因此,新加坡法院實際上對中國的房地產作出了判決。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因此,新加坡法院對涉及中國房地產的案件沒有管轄權。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確中國法院應在何種法律基礎上審查外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程序方面的間接管轄權,無論是根據中國法律還是外國法律。

但是,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許多雙邊條約都表明,如果中國法院對此案擁有專屬管轄權,中國法院可能會拒絕承認或執行相關的外國判決。

因此,我們認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未闡明如何審查外國法院的間接管轄權,但中國法院仍可能以承認有關中國不動產的判決違反中國公共政策為由,拒絕承認新加坡的判決。

亞洲商法學院網站上也提供了分析 這裡.

提供者: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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