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庭由於其複雜性而不確定正在進行的案件時,它可以要求法院內的其他法官舉行會議,即法官會議,以討論該案並提供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SPC)鼓勵所有法院採用這種法官會議機制,這種機制被稱為“主審法官會議”,以下簡稱“法官會議”。 )。 [1]
I.法官會議如何進行
法官會議通常由專門處理某類案件的法官組成。 有時,學者,專家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的代表也可能參加有關特定主題的法官會議。
法官會議的職責包括:
(一)就本案的法律適用提供諮詢;
(二)統一法院的審判規則和標準; 和
(3)總結法官的案件審判經驗。
在下列情況下,仲裁庭可將案件轉交法官會議討論:
(一)新型案件;
(二)疑難案件;
(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
(四)法院需要統一審判規則和標準的案件;
(5)法庭作出的判決與本法院或更高級別法院的現行判決規則和標準不符;
(6)法庭內部有不同意見;
將案件退還給初審法院進行新的審判
(7)法庭的一些法官要求將案件提交法官會議討論;
(八)二審法院下令修改判決或者重審的案件;
(九)有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法官會議的建議對仲裁庭不具有約束力,仲裁庭可以決定是否採納該建議。 即使仲裁庭採納了該建議,它仍然對案件的最終結果負責。
如果仲裁庭不採納法官會議的多數意見,該案將提交給裁決委員會作進一步討論。 [2]我們在我們的文章中提到了這一點 裁決委員會的較早職位.
二。 為什麼中國法院需要法官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初於2015年提議建立法官會議機制。[3]其主要目的是為法庭提供專業意見,同時防止其他人干涉案件審判。 [4]
在此之前,如果仲裁庭需要對正在進行的案件進行專業諮詢,通常會徵求有關審判庭主任的意見,並據此作出判決。 這種做法被稱為“審判系統的審查與批准” [https://www.chinajusticeobserver.com/a/chinese-judges-shall-undergo-review-and-approval-before-rendering-judgments
]。 或者,仲裁庭可以通過該主任將案件移交給有關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應作出的判決。
自2013年以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廢除了判決制度的審查和批准,並大大降低了審判委員會對案件判決的權力,從而將案件審判的權力留給了法庭。 這一系列的改革被稱為“司法責任制改革”。
但是,法庭仍需要專業意見。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實施法官會議機制,為法庭提供智囊團。
三, 法官會議要去哪裡?
目前,法官會議機制只是一個試點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還允許地方法院探討如何實施該機制。 因此,將來,法官會議機制將發生一些新的變化,我們將繼續遵循。
參考:
[1]《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2]《健全完善主審法官會議機制,提高司法審判質量-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答記者問》,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2/id/ 3619557.shtml
[3]《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4]《讓專業法官會議規範審判權運行》,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11/09/content_104550.htm?div=-1
Davide Cantelli(https://unsplash.com/@cant89)在Unsplash上的封面照片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