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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法院如何適用公共政策?

15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在申請擱置中國國內仲裁裁決,要求不執行國內外仲裁裁決的情況下,當事各方可能會提出所有可能的理由,而公共政策是最常見的理由。 但是,實際上,中國法院很少支持當事方基於公共政策提出的要求。

那麼,中國法院如何看待仲裁司法審查中的公共政策? 法官題為“公共政策在仲裁司法審查中的應用”的文章 宋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SPC)的宋(Song建立)回答了這個問題。 [1]該文章發表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1年第2018號)。

一,關於公共政策的法律規定

目前,在中國法院適用的法律規定中,涉及公共政策的主要包括:

 一世。 《紐約公約》第V(2)(b)條。

 ii。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和第274條規定,如果法院裁定執行仲裁裁決違反公共利益,則應裁定不執行該裁決。

 iii。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承認,執行香港,澳門和台灣仲裁裁決的規則中也指出,如果中國大陸法院認為在中國大陸執行香港,澳門,台灣仲裁裁決有悖於《中國大陸的公共利益,它可能不會執行該裁決。 [2]

宋法官認為,在中國法律的背景下,公共政策被表達為公共利益。 但是,上述規定未對“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給出準確的定義。 實際上,中國法院對公共政策的態度主要體現在相關判決中。

二。 審查公共政策的幾個方面

1.與時代相關的公共政策

在不同時期,中國法院對公共政策的看法各不相同。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項表演合同項下的搖滾音樂表演不符合中國國情,因此認定該仲裁裁決違反了公共政策。 [3]但是,搖滾音樂在當今的中國電視節目和音樂會中非常流行,這意味著表演搖滾音樂顯然不再與中國現行的公共政策背道而馳。

2.與國情相關的公共政策

中國法院將公共政策的適用範圍限制在與中國國情相關的範圍之內。 例如,如果仲裁裁決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包括領土,經濟和司法主權),將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

2008年,SPC在Hemofarm(Hemofarm DD,MAG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和Surah Media Co.,Ltd.的應用案例中)承認並執行了ICC國際法院作出的仲裁裁決。仲裁)認為,鑑於中國法院已經就某項租賃糾紛作出判決,而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針對合資合同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仍涵蓋了租賃糾紛,因此該仲裁裁決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和中國法院的管轄權,因此認定該仲裁裁決違反了中國的公共政策。 [4]

3.與司法管轄區有關的公共政策

在中國,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司法管轄區可以採用不同的公共政策標準來承認仲裁裁決。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儘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是有效的,並且沒有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但該仲裁裁決在中國大陸法院被裁定為無效。 ,這違反了中國大陸的公共政策。 [5]

4.與基本社會價值相關的公共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一案中裁定,雖然偽造仲裁裁決僅損害了特定當事方的合法權益,似乎沒有違反公共利益,但實際上,該行為可以歸為操縱仲裁的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非法利益。 如果法院執行此類仲裁裁決,將誤導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譽構成嚴重威脅,並違反誠實,公平和正直的基本法律原則和社會道德。 因此,虛假仲裁有悖於公共利益。 [6]

三, 在什麼情況下不會違反公共政策

1.違反中國法律中的一般性強制性規定並不違反公共政策

中國法律中並非所有強制性規則都涉及公共政策,而是僅代表整個社會的基本價值和法律原則的那些規則。

SPC指出:

一世。 違反中國有關批准外債的法律規定的行為,不應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2003年倫敦糖業協會仲裁裁決案); [7]

ii。 違反中國關於檢驗和批准外國期貨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得視為違反公共政策(2001年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裁決案); [8]

iii。 違反中國關於外國投資准入的備案製度不應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2010年倫敦國際仲裁法院仲裁裁決案)。 [9]

但是,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有關貨幣管制,價格管制,環境保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將直接或間接地違反中國的規定。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經濟和社會原則,基本社會道德和道德。 因此,與之相關的仲裁裁決將被視為違反中國的公共政策。

2.仲裁庭對中國法律的誤用並不違反公共政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庭對中國法律的誤用僅影響賠償金額,並未違反中國的公共政策。 [10]

3.不公平的仲裁裁決不違反公共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裁定,仲裁裁決的不合理性不應成為其違反中國公共政策的理由。 [11]

4.仲裁裁決對中國法律的誤解或不當評估不違反公共政策。

在中國,有人認為仲裁裁決對中國法律的誤解或不當評估會損害中國法律法規的權威,這有悖於公共政策。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裁定,儘管一項外國仲裁裁決認為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實踐中的適用明顯不同,但這種誤解並沒有導致違反中國的公共政策。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12]

IV。 中國法院對公共政策的總體態度

宋法官指出,到目前為止,只有三到四起中國法院擱置涉外仲裁裁決或基於公共政策的理由拒絕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 由此可見,中國法院一直嚴格執行公共政策。

五,評論

總體而言,中國法院在實施公共政策方面一直是審慎的。 據我所知,就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而言,據我所知,只有兩起案件,中國法院基於與司法主權有關的公共政策,拒絕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第一個是Hemofarm(2008)案,其中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作出的裁決剝奪了中國法院的管轄權,並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因此違反了公共政策。

第二個案例是最近發生的Palmer Maritime Inc.案(Palmer Maritime Inc.申請承認和執行倫敦的Patrick O'Donovan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案例),我們先前的帖子對此進行了簡要介紹。 ”2018年CJO報告: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法院拒絕承認並執行《紐約公約》第五條第(2)款(b)項所規定的仲裁裁決,理由是該裁決所涉及的仲裁協議被中國的判決認定為無效,因此,承認該仲裁裁決無效。仲裁裁決將侵犯中國的司法主權,從而違反中國的公共政策。

 

參考文獻:
[1] 宋建立.公共政策在仲裁司法审查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01):61-6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第14条。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美國製作公司和湯姆·胡萊特公司訴中國婦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糾紛仲裁裁決請示的批复(最高法院他[1997] 35號复函)
[4]最高法院[2008]民四他字第11號复函
[5](2016)最高法民他8號复函
[6](2017)最高法民他42號复函
[7]最高法院(2003)民四他字第3號复函
[8]最高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12號复函
[9]最高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18號复函
[10]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做出的仲裁裁決案的請示复函([2017]最高民他44號复函)
[1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申請人韋斯頓瓦克(Western Bulk Pte。Ltd.)申請承認和執行英國仲裁判決請示案的複函(最高法院[2012]民四他字第12號复函)
[12]最高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48號复函

 

所表達的觀點和觀點僅是作者的觀點,並不一定反映中國司法觀察員的官方政策或立場。

提供者: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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