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自2014年起,路虎就一直聲稱江鈴的陸風X7抄襲了攬勝極光的設計,並對江鈴展開了一系列的法律訴訟。
- 2021年XNUMX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江鈴存在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
在 2021 年 7 月作出的終審判決中,中國法院認定江鈴汽車有限公司通過生產和銷售類似於路虎攬勝極光的陸風 XXNUMX 存在不正當競爭。
本案涉及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虎”)和被告江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鈴”)的上訴。
路虎開發了享譽全球的攬勝極光。 江鈴開發了陸風X7,這也是中國的熱門產品。
自2014年起,路虎就一直聲稱江鈴的陸風X7抄襲了攬勝極光的設計,並對江鈴展開了一系列的法律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江鈴存在侵權行為。
一、案例背景
2016年,路虎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陽法院”)提起反不正當競爭訴訟。
在訴訟中,路虎辯稱,江鈴的陸風X7與攬勝極光車型在視覺上無法區分,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從而對捷豹路虎造成很大的損害。 江鈴及其銷售公司生產、銷售、銷售陸風X7車型,構成擅自使用與路虎有影響力的裝飾相同或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此,路虎要求江鈴及其銷售公司立即停止陸豐X7車型的生產、展示、預售和銷售,並賠償1.5萬元。
與此同時,路虎也以同樣的理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權侵權訴訟,認為江鈴的陸風X7車型侵犯了其著作權。
2019年,朝陽法院對反不正當競爭案和著作權侵權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 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中,朝陽法院支持了路虎的訴訟請求,其判決見民事判決書“(2015)朝民初第10383號”((2015)朝民初10383號)。 同時,朝陽法院駁回了路虎在著作權侵權案中的訴訟請求,其判決見民事判決書“(2015)朝民初字10384號”((2015)朝民初10384號)。
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中,朝陽法院以江鈴經營的陸風X7未經授權使用與他人有影響力的裝飾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造成市場混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支持路虎的訴訟請求。損害了捷豹路虎的合法權益和商業信譽。 (見民事判決(2015)朝民初第10383號((2015)朝民初10383號))
在著作權侵權案中,朝陽法院駁回了路虎的訴訟請求,認為“攬勝極光”車型的外觀沒有達到藝術品所需的藝術創作水平,缺乏獨創性,不屬於一件藝術品; 它也不屬於實用藝術作品,因此不能主張版權。 (見民事判決書《(2015)朝民初第10384號》((2015)朝民初10384號))
此後,江鈴對反不正當競爭案提起上訴,路虎則對著作權侵權案提起上訴。
2021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述兩案作出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反不正當競爭案二審判決見民事判決書“(2019)京73民終2033號”((2019)京73民終2033號); 侵犯著作權案二審判決詳見民事判決書“(2019)京73民終2034號”((2019)京73民終2034號)。
二。 法院意見
在反不正當競爭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攬勝極光”已經具有鮮明特色,與路虎建立了穩定的市場聯繫。 “攬勝極光”被廣泛宣傳推廣,其造型裝飾在國內也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江鈴對陸風X7車的使用,足以讓消費者對自己和攬勝極光產生混淆。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關於江鈴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觀點。
在侵權行為中,路虎在二審中堅持“攬勝極光”屬於中國著作權法下的藝術品。 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一致認為,攬勝極光的外觀不符合藝術品所要求的原創性標準,不構成藝術品。
三, 我們的評論
路虎訴江鈴案的汽車設計糾紛,受到國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 這兩款車型在中國都很暢銷,因此引起了消費者的廣泛興趣。
外觀設計專利的複制是最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類型之一,最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在中國遇到類似侵權的國際公司可以參考路虎訴江鈴案,以類似的方式訴諸中國法院。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