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202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自2021年XNUMX月XNUMX日起在內地和香港全面生效。
《補充安排》於9年2020月1日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補充安排》第一條和第四條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法律中作出規定,於4月27日生效. 2020,無需再辦理相關手續。 相比之下,第二條和第三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前的法律中沒有規定,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相關程序後在兩地同時實施。
17 年 2021 月 2 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決議修訂《香港仲裁條例》,以實施補充安排第 3 條和第 19 條,該安排於 2021 年 2 月 3 日生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人民法院和律政司政府分別發佈公告,第 19 條和第 2021 條於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兩地同時生效。
《補充安排》規定,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根據請求方的法律確定。 有關法院在受理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者之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執行地法律採取保全或者強制措施。 此外,明確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兩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隨著《補充安排》的實施,兩地仲裁協助機制將進一步優化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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