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 2021 月 XNUMX 日, “在線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 由文化和旅遊部(MCT)發布的生效。 《辦法》對網絡演出經紀機構的業務資質、演出內容控制、網絡主播管理、內部人員管理等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辦法》還規定了18個月的過渡期。 18個月內未取得相關資質從事網絡演出經紀活動的,不予處罰。
網絡演出的內容提供者主要包括網絡演出經營者、網絡表演者和網絡演出經紀機構。 在線表演經紀機構將直播內容製作者與廣播頻道聯繫起來,但長期以來一直處於監管空白。 《辦法》彌補了這一監管空白。
根據《辦法》,網絡演出經紀機構主要為主播提供簽約、宣傳、代理等一定的經紀服務,提供網絡演出內容的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服務。 同時,為網絡演出主體提供適合網絡演出的主播,負責主播的日常管理。
網絡演出經紀機構依照本辦法對網絡表演者承擔下列義務: (一)在個人信息許可範圍內,通過面談、視頻通話等有效方式核實表演者身份保護法,以免上當; (二)與表演者簽訂書面合同; (三)加強對錶演者的教育培訓,告知其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禁止在其直播中出現任何違法違規內容。
封面照片作者: 文森特·特 (https://unsplash.com/@cmc_sky) 在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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