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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仲裁政策與趨勢:2015年至2021年(I)

02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頭像

 

自2015年以來,中國的仲裁政策一直在增加,仲裁逐漸受到廣泛關注。 我們需要了解為什麼會這樣。

從2015年至今,中國仲裁政策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5-2018):從2015年至2018年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為仲裁提供司法支持,以促進“一帶一路”倡議(BRI);

第二階段(2018-2019):從2018年底到2019年初,中國決定增強其在中國仲裁的國際信譽和競爭力,並爭取在全球爭端解決市場中發出聲音;

第三階段(2019年至今):從2019年初到現在,中國一直在持續實施促進仲裁的具體措施,其核心是促進上海和北京自由貿易區(FTZ)的仲裁業開放。

每個階段及其功能將在一系列兩個帖子中進行討論,其中一個階段介紹了此階段,而其餘兩個階段則在該帖子中進行了介紹。 第二篇文章.

一,支持``一帶一路''司法保障下的仲裁:2015年至2018年

從2015年到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經常頒布了幾項有關仲裁的司法文件。

在此期間,有9個國家仲裁政策,其中有8個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包括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文件; 另一項仲裁政策由國務院發布,涉及上海自由貿易區的仲裁。

SPC的積極態度表明了其對仲裁的堅定支持,這是其為“一帶一路”倡議提供司法服務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期望就“一帶一路”倡議的建設更加深入地參與跨境爭端解決。 受益於仲裁裁決的自由流動,仲裁是解決跨境爭端的最重要方法,但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處理與仲裁有關的問題。

上述9個文檔涵蓋以下三個方面:

1.仲裁的司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過規范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特別是涉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當事人的仲裁裁決,表明中國法院對仲裁的積極態度。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2015年《意見》, 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SPC希望在2015年《意見》中設計一種機制,以確保地方法院對與SPC一致的仲裁態度,並防止他們對仲裁採取過分苛刻的態度。

這種做法被稱為“ 仲裁司法審查”。 具體包括:(一)對仲裁司法案件審判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商事和海事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工作機制”; (1)“探索和完善司法審查程序制度,以撤銷或不執行在外國,香港,澳門或台灣作出的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或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同時發布了一些典型案例來說明其支持仲裁的態度。 其中,有一個涉及仲裁的案件,標題為“尊重當事各方的仲裁意願並促進仲裁的國際化”。 該標題極大地概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仲裁的態度。

兩年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四項司法解釋,確認了其對“統一的仲裁司法審查標準”的解決方案:

(1)在行政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建立了集中處理涉及仲裁司法复議的案件的機制,即:一方面,地方法院的專門法院應集體審理所有有關案件法院接受仲裁的司法复核案件,以確保法院內部複審標準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領導建立了案件信息系統,重點是處理有關此類案件的國家信息,以確保全國統一的審查標準。[XNUMX]

(2)在訴訟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建立了司法審查仲裁案件的報告和批准程序,這意味著當地方法院決定對仲裁協議或仲裁裁決作出裁定時,應立即向更高級別的法院(以最高法院的等級鏈)提出請求。 這種做法可能會阻止地方法院做出可能不利於仲裁的裁決。[XNUMX]

(3)在實質標準方面,明確了適用於司法審查仲裁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標準。 前者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發布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審查是否可以撤銷國內仲裁裁決,以及是否可以承認外國仲裁裁決以及在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仲裁裁決。 [2018]後者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4年XNUMX月發布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審查是否可以執行仲裁裁決。[XNUMX]

2.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獨特發展

SPC為BRI提供司法保障的最誘人的舉動是建立 中金公司 於2018年XNUMX月發布。該機制還包含了對仲裁的支持。

中金公司在國際爭議解決市場上面臨著激烈的競爭。 為了在市場上獲得無與倫比的優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站式”服務戰略,即“選擇合格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由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中金公司共同搭建爭議解決平台”。調解,仲裁和訴訟相結合,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 [5]

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確認了第一批一站式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的仲裁和調解機構,包括2家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和6家調解機構,均為中國機構。 [XNUMX]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發現任何其他新加入的機構。

3.自由貿易區仲裁的國際化

2015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上海自貿區建設方案》,其中提到鼓勵上海自貿區加強商業爭議仲裁的國際化,並發展面向世界的亞太仲裁中心。[XNUMX]

具體來說,國務院希望上海自由貿易區能夠:

(一)優化自貿區仲裁規則,使其與國際標準接軌;

(2)支持國際知名商業爭議解決機構的市場准入; 和

(三)建立自貿區仲裁法律服務聯盟與亞太地區仲裁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響應國務院提出的方案,於2016年XNUMX月表示支持上海自貿區發展:

(1)自由貿易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WFOE)可以選擇在合同中進行海外仲裁。 以前,由於缺乏涉外因素,此類合同很可能由法院持有,因此不允許進行海外仲裁;

(二)自貿區企業可以訂立仲裁協議,可以通過專案仲裁解決糾紛。 在此之前,由於中國的《仲裁法》沒有對臨時仲裁作出規定,因此在中國還沒有開展臨時仲裁。[2]

除這兩份文件外,未對自貿區的仲裁採取其他具體的重大措施,實際上,尚未開展任何相關工作。 直至2019年初,自由貿易區仲裁的發展一直停滯不前。

 

參考文獻:

[1] 201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 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

[3] 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4]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判決重新判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5]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6] 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確定首批替換“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分散解決機制的國際商事仲裁及調解機構的通知》

[7] 2015年4月20日,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

[8]張勇健,劉敬東,奚向陽,楊興業:《 <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報》 2017-01-18。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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