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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生物安全與中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4年2021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2020 年 19 月,中國頒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 XNUMX 條涉及生物安全以及 COVID-XNUMX 等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

一、2020年我國公共衛生和生物安全立法

19年初COVID-2020爆發後,中國啟動了一系列旨在完善公共衛生和生物安全法律法規的舉措。

30年202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有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意見),為檢察院辦理有關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提供指導。

6 年 2020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 COVID-19 危害防控犯罪的意見》。法》(關於正式懲治犯罪犯罪新冠肺炎疫情的言論),針對COVID-XNUMX背景下的數十項與傳染病防控有關的指控進行了詳細解釋。

17年2020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公共衛生保護法制修訂工作方案》。科學健康警報修改法工作計劃)。 《規劃》擬於17年制定和修改生物安全法、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等2021部法律。

29年2020月17日,修訂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並於2020年XNUMX月XNUMX日頒布實施。新制定的《生物安全法》於XNUMX月XNUMX日頒布. XNUMX。

26年2020月47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公佈。 此次修訂共XNUMX處修改,涉及懲治危害公共衛生和生物安全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疫情蔓延。 在這些文章中,有三項罪名值得我們關注。

二、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COVID-19的爆發,使妨害傳染病防控罪成為中國社會關注的焦點。 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打算在COVID-19時代發揮上述罪行在公共衛生保護中的作用。

刑法第330條已經規定了本罪,即有特定行為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俱有重大傳播風險的,可以定罪。

本次修訂有兩個主要目的:

一、本罪將傳染病的範圍擴大到一種疾病,即“確定依法確定為甲類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傳染病”。 COVID-1 屬於中國立法背景下擴大的範圍。 在此之前,此前的“妨害傳染病防控罪”無法涵蓋COVID-19。

2、本罪的行為範圍增加了一項行為,即“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感染傳染病病原體的物品”。 因此,該罪可適用於因物品管理不當而導致傳染病傳播的罪名。

三、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販賣陸生野生動物罪

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進行分類保護,但不禁止食用一般野生動物。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有人認為野生動物營養豐富,具有藥用價值,導致野生動物交易市場繁榮,同時也增加了野生動物向人類傳播傳染病的風險。

此次疫情暴發伊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杜絕濫食野生動物、切實保障人民健康的決定》。食野生動物習習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決定)24年2020月XNUMX日,一般陸生野生動物也禁止食用。

為使上述決定具有更強的效力,本次修改在刑法第341條中增加新款,即處罰非法獵捕、收購、運輸、銷售在野外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供食用. 在此之前,該罪僅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提供保護。 在本修正案之後,所有陸生野生動物都將受到保護。

四、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到2019年,中國已發現外來入侵物種660多種。 其中,71個物種已經或可能對生態系統造成威脅。

生物入侵不僅會破壞動植物資源,造成物種的消失和滅絕,還會導致病毒和細菌的傳播,從而威脅到人類的生命和健康。

為從源頭上控制病毒的傳播,本次修改在刑法第344條的基礎上新增了一款,即懲處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Photo by 李健 在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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