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2014年,越南河內高級人民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作出的仲裁裁決。
- 2017年,越南海防市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中國河南省焦作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
- 2017年,越南河內高級人民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北海海事法院的判決。
截至2019年XNUMX月,越南法院共審理承認和執行中國仲裁裁決案件XNUMX起,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案件XNUMX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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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 越南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決定以及外國仲裁裁決的數據庫 (越南語:CSDL CÔNG NHẬN VÀ CHO THI HÀNH BẢN ÁN, QUYẾT ĐỊNH CỦA TÒA ÁN NƯỚC NGOÀI, PHÁN QUYẾT CỦA TRỌNG TÀI NƯỚC NGOÀI) 越南司法部.
三種情況總結如下:
- 2014年,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作出的仲裁裁決,
- 2017年,海防市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中國河南省焦作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
- 2017年,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北海海事法院的判決。
這三起案件的詳細信息如下:
一、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承認和執行貿仲仲裁裁決
26年2014月2012日,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越南語:Tòa án nhân dân cấp cao tại Hà Nội)作出一審判決,不予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0671)第XNUMX號] ]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供。
案件編號為 05/2018/QĐST-TTTM。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
首先,鑑於與申請人簽訂合同的是被申請人所在分支機構的代表而非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因此該代表無權代表被申請人簽署包括仲裁協議在內的合同。
其次,被申請人的地址在河內,但仲裁庭的通知發給了被申請人位於胡志明市的分所。 因此,該通知沒有及時送達。
二、海防市人民法院同意承認和執行中國河南省焦作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
7年2017月2012日,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越南語:Tòa án nhân dân thành phố Hải Phòng)作出一審判決,准予承認和執行[(0671)第XNUMX號]仲裁裁決。 ] 由中國河南省焦作仲裁委員會提供。
三、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承認和執行中國北海海事法院的判決
9年2017月2011日,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越南語:Tòa án nhân dân cấp cao tại Hà Nội)在上訴程序中作出終審判決,拒絕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70)第XNUMX號] 中國北海海事法院出具。
案件編號為 252/2017/KDTM-PT。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
首先,被申請人未被適當傳喚,中國法院的文書也未按照中國法律在合理期限內送達被申請人,致使被申請人無法行使答辯權。
其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申請人向中國法院提起的對被申請人的訴訟毫無根據,不符合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則。
有關此案例的詳細討論,請參閱我們之前的帖子“越南法院首次拒絕承認中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