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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和執行中加之間的判決

17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12年2019月XNUMX日,中國司法觀察員創始人孟雨博士應邀參加了在西印度大學埃羅爾·巴羅創意想像中心舉辦的``探索加勒比與中國貿易和投資關係的新視野''研討會,洞穴山,巴巴多斯。 孟被邀請作為第一小組的發言人,題目為“加勒比​​海“一帶一路”的發展動態以及支撐“一帶一路”的法律規範和原則”。

該專題討論會由Shridath Ramphal中心(Shridath Ramphal國際貿易法,政策和服務中心(SRC)),西印度群島大學Cave Hill校區法學院和Arthur Lewis爵士社會與合作學院共同組織。經濟研究(SALISES)。 第一個小組由Ronnie Yearwood博士(西印度群島大學法學院,卡夫希爾)主持,小組成員包括尊敬的Richard Bernal大使(西印度群島大學全球事務副校長, Mona),Trevor Carmichael QC爵士(Chancery Chambers主席,合夥人),Lan Hua博士(中國大學國際法教授),Don Marshall博士(SALISES高級研究員主任)和Meng Yu博士。

以下是孟致遠的演講,從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COFC)的特定角度討論了中國與加勒比海地區之間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孟(Meng)談到(1)承認和執行判決對中國與COFC合作的重要性;(2)中國和COFC加深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的合作的可能性;以及(3)建立框架的可行性在這一領域的國際合作。

***

今天,我想談一談所謂的跨境爭端解決的“最後一英里”,這很關鍵,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卻被忽視。 那就是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有關在中國的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更多信息,請點擊 這裡。)

關於本小組的主題,我將重點關注中國與加勒比之間的相互承認和判決的執行,尤其是從加勒比離岸金融中心(COFC)(例如巴巴多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和哥斯達黎加等。

我將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中國和漁委在這一領域建立合作是否重要? 第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我們是否可以促進合作? 第三,那麼可用的方法是什麼?

一,原因:承認和執行判決對中國與漁委合作的意義

COFC在中國的跨境投資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以巴巴多斯為例,許多流入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FDI)都來自巴巴多斯,而許多中國的對外投資也流入了巴巴多斯。

因此,許多與中國有關的跨境投資的交易結構(如股東,董事和其他安排)通常是通過在巴巴多斯註冊的這些離岸公司來實現的。 一旦對投資產生爭議,解決方案通常會涉及這些公司,以及中國和巴巴​​多斯之間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

更具體地說,首先,一些爭端需要在巴巴多斯解決,但有關判決必須在中國執行。 (例如,中國有一個非常有趣且引人注目的案件,稱為“山風(巴巴多斯)里亞爾案,目前正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1]我想與大家分享後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爭奪在中國的公司的控制權,投資者必須依靠巴巴多斯法院如何確定巴巴多斯的一家離岸公司的董事身份,目前,巴巴多斯高等法院尚未作出判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旦作出了巴巴多斯判決,中國法院就會承認這一判決。

其次,一些爭端需要在中國解決,但是對它的判決需要在巴巴多斯執行。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下:(1)中國法院在判決中確認了巴巴多斯公司股權的所有權; (2)中國法院在判決書中確認巴巴多斯一家公司的股東為債務人,債務人可能需要用其在該公司的股權償還債務; (3)中國法院在判決中確認一家巴巴多斯公司為債務人。 中國判斷的執行需要通過​​調整巴巴多斯公司的股權或出售巴巴多斯公司的資產來實現。 這將涉及在巴巴多斯執行中國判決。

顯然,對於巴巴多斯而言,如果無法實現中國與巴巴多斯之間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無疑將破壞希望通過巴巴多斯離岸公司在中國投資的投資者的信心。 同樣,對於中國而言,這將阻止同類型的投資者在中國投資。 換句話說,提高中巴之間對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對雙方都是非常有益的。

二。 內容:中國與《框架公約》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方面加深合作的可能性

話雖這麼說,但現狀似乎並不能令人感到樂觀。 根據中國法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前提是“條約或對等”的存在。 換句話說,從申請承認中國的外國判決開始,先決條件是中國或有關國家之間存在國際條約,或者中國與有關國家之間存在對等關係。 傳統上,中國法院採用的對等關係標準是 事實互惠:只有當有關外國承認並執行了中國的判決,中國才會確認兩者之間存在對等關係。

目前,漁委尚未與中國簽署上述國際條約,也沒有發現任何先例可證明中國與漁委之間的對等關係。

但是,我們確實有個好消息。 自2015年以來,中國法院正試圖放寬其規​​則, 放寬互惠標準,這為中國和漁委加深了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的合作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僅舉幾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在2015年發布的意見就是表明中國規則自由化的關鍵文件,即“關於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應加強司法協助,包括:在“一帶一路”沿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下。路尚未與中國締結司法協助協議,但是,中國法院可以考慮根據雙方在國際司法合作與交流中的意圖,向對方提供司法協助,以實現司法互惠的承諾。換句話說,即使外國尚未承認並執行中國的判決,中國也可能會在特定情況下首先承認外國的判決。 場合。 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倡導確定相互關係的積極和寬鬆標準。 這是向前邁出的一大步。

繼此里程碑文件之後,出現了一些更有希望的發展,包括“南寧聲明(2017年)被中國和東盟國家採用, 關於承認和執行商業案件中的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MOG) (2018)由中國和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

三, 方式:國際合作框架的可行性

``一帶一路''倡議不僅提供有效的平台,不僅可以提供貸款,贈款和投資形式的資金來幫助彌補資金缺口,而且可以促進國際司法援助。

首先,簽署國際條約,包括雙邊司法援助協議和相關國際公約(例如,30年2005月2日的《法院選擇協議公約》和2019年XNUMX月XNUMX日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或商事判決的公約》 )。 這種方法也許是最理想但最難實現的方法。

在當前情況下,可以考慮兩種選擇:

一是建立共識。 法院將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與外國商品期貨公司最高法院之間就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達成共識,並在聯合聲明或備忘錄中發表此類共識,以促進這一點;

另一種方法是推廣測試用例。 這將由法律從業者提倡,即,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律師試圖使中國法院的判決得到中國法院的認可,而中國律師則試圖使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判決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從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中國和商品期貨交易所樹立了先例。 。

IV。 結論

為了促進“一帶一路”倡議下的投資,中國有必要在確認和執行判決方面加深與漁委的合作。 目前,中國與東盟已經開始這種合作。 將來,這類合作應擴大到加勒比地區,而《漁委》絕對是第一選擇。 對我們來說,在這一領域發展合作絕對是重要,可行和可行的。

 

參考文獻:

[1]關於在Mountain Breeze(Barbados)SRL和總部位於北京的中天宏業房地產諮詢有限公司之間變更公司註冊的請求中發生爭議,請訪問http://english.court.gov.cn/2019-09/17/ content_37511021.htm

 

提供者: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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